河南郑州,半夜3点多,40多岁男子在一汗蒸馆将一名13岁女孩带至一间无人播放厅内实行了猥亵。事后,男子虽赔偿3万元获刑1年6个月,但女孩随后仍起诉汗蒸馆索赔50万精神损失费,最终获赔4万元及诉讼费。汗蒸馆认为男子行为损害商誉,向其索赔10万余元,法院判了! 近期一起猥亵未成年少女案件引起了大家的关注,女孩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最终坏人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河南郑州冬季,刚上初中的小红和家人一起来到汗蒸馆玩儿,不仅可以泡澡驱寒,还有吃有喝,能待上一天。 小红非常期待,进了汗蒸馆对什么东西都很好奇,东张西望。“小红,跟着妈妈别走丢了”小红妈妈叮嘱小红。汗蒸馆顾客不少,大家身穿同样的浴服,稍不注意就跟错了人。 虽说小红已经13岁了,但终归还是未成年,妈妈始终不放心,也是可以理解的。但这个年纪的小孩子偏偏很大胆,强装独立和家人对着干。 泡了一会儿澡,小红急不可耐的想出去找点喝的,妈妈看管不住,也就随她去了。我们都知道,汗蒸馆中除了泡澡是分男女馆,其他地方并不区分,吃饭玩耍的地方都是共用的。 同一时间,老王也刚巧泡完澡,在休息区游荡。老王今年40岁,没有老婆没有子女,整天游手好闲,喜欢寻欢作乐,可以说是一个没有底线的社会边缘人物。 这天他刚巧看到小红独自一人,便上前搭话,这老王竟然起了歹念,三言两语便将小红诱骗到一个无人播放厅内实施了猥亵。 事情很容易就败露了!小红妈妈一纸诉状将老王告上了法庭,证据确凿,老王无可辩驳。因猥亵儿童罪,赔小红家属3万元,被法院判处1年6个月有期徒刑。 这个结果并没有让小红父母满意,小红妈妈哭诉到:“小红才13岁,真是个禽兽啊,我们小红的名誉损失要怎么赔?” 小红妈妈认为,如果不是汗蒸馆管理出现纰漏,老王根本没有可乘之机,所以汗蒸馆也有一定的责任。于是又向汗蒸馆起诉索赔50万元精神损失费。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尽到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过二审后,汗蒸馆和小红家属达成和解,法院判汗蒸馆赔偿小红4万元。 可是事后,汗蒸馆又觉得自身利益收到损害,要不是老王也不用掺和到一场纠纷中,汗蒸馆名誉也差点被毁。于是汗蒸馆又将老王告上了法庭,索赔5万元声誉,和商誉损失,共计10万元。 不过,法院审查认为,小红和家属在汗蒸馆消费,汗蒸馆并没有起到安全保证义务,而且老王在汗蒸馆内对小红实施犯罪已经受到刑事处罚,汗蒸馆没有依据要求老王赔偿损失。 汗蒸馆虽不服,但并没有依据再上诉,终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汗蒸馆的上诉,并维持原判。 对于这件事儿,您有什么想说的?春日生活打卡季 参考资料:(来源: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郑州,半夜3点多,40多岁男子在一汗蒸馆将一名13岁女孩带至一间无人播放厅内
周律鸣不评
2025-04-18 18: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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