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当然支持取消“彩礼”、“嫁妆”这些习俗(除非它们只是出于父母对子女感情的一种赠

梅鸥译丛 2025-04-20 15:47:54

我当然支持取消“彩礼”、“嫁妆”这些习俗(除非它们只是出于父母对子女感情的一种赠予,而且赠予对象是自己子女)。

这点上我同意王菊的观点,彩礼 ≈ 婚姻买卖。在我们的法律没有对这种陋习进行限制、约束乃至禁止——现在是规范和默许——之前,谈订婚后、婚姻内的性同意权,确实有那么点怪怪的。

王菊的错误之处是,由此,他认为性同意权是相对的,这点我不同意。但是相关陋习的存在,对推广性同意权的意识,没有任何建设作用。

至于王提出成文法要尊重习惯法,这个论点有道理,但不适用本案。比如欧美的法律,尊重印第安原住民、伊斯兰宗教的一些传统习俗,这是对的,但是如果某些传统习俗违背了基本人权,那就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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