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结婚一年半后,妻子突然提出了要离婚。男子同意离婚,但他列了一个账单,要求妻子按照账单返还包含30万转账、钻戒对戒及改口费在内的35.8万元彩礼。妻子不同意,认为二人已共同生活了一半年,且其中30万是赠与,其余的也是男子自愿给的,不该归还。在多次协商无果后,男子将妻子告上了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其退还全部彩礼。法院这样判!
(来源:逐浪新闻)
李先生和张女士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2022年10月登记结婚。
婚前,李先生为了表达诚意,给张女士转账30万元,还精心挑选了价值3.5万元的钻戒以及价值1.34万元的对戒。
婚礼上,李先生父母又给了张女士1万元作为改口费,希望小两口能甜甜蜜蜜,长长久久。
在婚礼结束后,李先生和张女士去领取了结婚证。然而夫妻二人婚后的生活并非一帆风顺,二人在日常相处中,总是因各种生活琐事频繁争吵,矛盾不断升级。
2024年2月,张女士实在无法忍受这样的生活,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李先生也同意离婚,但他要求张女士退还登记结婚前给的35.84万元。
张女士自然不同意,她认为这些均属于彩礼,而且二人同床共枕1年多,如果全部退还,岂不是让李先生白嫖了?
李先生见张女士一分钱都不肯退,直接将张女士告上了法院。
张女士不服,她辩称李先生婚前给的30万元属于赠与款,并非彩礼。钻戒、对戒和改口费都是对方自愿赠送的,一旦给出就不应该再要回去。
更何况,即便这些都属于彩礼,二人结婚都那么久了,没有退还的道理。
法院会支持李先生的诉请吗?
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由男方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给付女方的现金及其他物品。
李先生婚前转给了张女士30万元,赠送了价值3.5万元的钻戒以及1.34万元的对戒,随后不不久二人便举办了婚礼。
由此可见,34.84万元的财物符合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属于彩礼。
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由此可见,李先生想要张女士退还全部彩礼,就必须证明二人登记结婚后,确未共同生活过。
可是李先生并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且李先生承认婚内与张女士多次发生过夫妻关系。
此外,李先生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因为给付了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
因此,李先生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属于举证不能,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至于改口费,是双方父母认可新人并表达祝福的时候给的,属于对另一方的赠与。
根据《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由此可见,这1万元改口费应归张女士个人所有,李先生无权要求返还。
最终,法院考虑到李先生和张女士虽然结婚时间尚短,但二人却有共同生活,再加上张女士自愿退还部分彩礼,故判决同意李先生和张女士离婚,张女士应当返还李先生6万元彩礼。
可是李先生不服气,他认为返还6万元太少,至少也应当返还一半,于是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本案中,李先生与张女士结婚时间的确较短,且支付的彩礼数额也过高,但是李先生与张女士结婚后一起共同生活过,且已经发生了夫妻关系。
至于双方离婚,是因为性格不和所致,并没有任何一方有出轨行为,不存在过错。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张女士的确应当返还部分彩礼。
结合一审法院的判决,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判决返还的彩礼数额也合理。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李先生的全部诉请。
对此,有网友忍不住吐槽道:“三天离婚退70%,半年退50%,一年半退16%,这才结婚一年,就赚了20多万,这可比去KTV陪侍强多了,还有法官支持,是一门大生意。”
还有网友表示:“法律如果再这样纵容女性下去,只会造成社会捞女现象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也会造成以后更多的人恐婚。”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