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在路上行走时被电瓶车撞成十级伤残,肇事者和男子妻子签订调解协议,一次性

重瓦下庆 2025-04-25 12:49:37

上海,男子在路上行走时被电瓶车撞成十级伤残,肇事者和男子妻子签订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30000元。可男子认为赔太少,对协议不认同,钱花完后起诉肇事者重新赔偿。肇事者气坏了:花完了又让我赔,早干啥去了!

据闽南网4月24日报道,2023年11月,小何在路上行走时,一辆电瓶车抢道不让行人,一头撞到小何身上,小何猝不及防之下被撞得摔了个狗吃屎,趴在地上起不来了。

交警经过现场勘察,认为肇事者陆大叔未礼让行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小何正常行走不承担任何责任。

随后,小何被送去急救,经过检查,小何被撞骨折,伤情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

这下好了,小何不仅要动手术,还要停工很久不能工作,妻子小邱忙的团团转,不仅要工作照顾家庭,还要去照顾小何。

这次意外,仅仅医疗费就花了30000多元,事后,肇事者陆大叔找过去协商赔偿事宜,因当时小何不能挪动,遂单独与小邱协商。

陆大叔诉苦,称自己家庭条件不好,没有太多钱赔偿。小邱面慈心善,心里很不落忍,最终同意陆大叔一次性赔偿30000元。

于是双方签订了一份《调解协议》,约定陆大叔一次性赔偿小何30000元,双方两清,协议签订完成后,陆大叔当场付给了小邱3万元,小邱给他写了个收据。

然而,小邱谈判完毕后,小何得知只赔了3万非常生气,对于这个赔偿也不认可。

小何认为,自己这次只医疗费就花了30000多,加上营养费、误工费等其他费用,都远远不止3万,自己受了这么大罪,难道就活该了吗?

而且,这次事故还造成了自己十级伤残的后果,只赔偿3万,这是看妻子好说话,把他们两口子当傻子呢!

于是,小何伤好后,于2024年4月将陆大叔起诉了,要求重新确定赔偿数额。

小何认为,协商赔偿的时候,是妻子小邱一个人去的,他根本没同意,而且,这么重的伤只赔3万,显然不合理。因此,妻子小邱未经自己同意和陆大叔签订的《调解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

对此,陆大叔辩解称,小邱和小何是两口子,妻子自然有权利代表丈夫,自己的赔偿已经完毕,总不能以后钱花完了就找自己要吧?

那么,小邱和陆大叔签订的《调解协议》是否有效,小何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1、事故发生后,陆大叔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肇事者陆大叔未礼让行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小何正常行走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陆大叔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小邱和陆大叔签订的《调解协议》无效。

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间确实拥有家事代理权,但对于涉及重大财产处分的事项,仍需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数额的确定往往关系到受害者的切身利益和后续生活保障,属于重大事项。小何作为受害者,有权对赔偿数额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主张。

小邱和陆大叔签订协议后,小何明确表示对赔偿金额不同意,因此,即便小邱和陆大叔已经达成和解,这份协议依然是无效的。

《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小何认为赔偿数额过低,明显不符合其实际损失和应得的赔偿,其妻子小邱代替小何签订的协议违背了小何的真实意愿,应当认定无效。

3、陆大叔只赔偿3万元,不符合公平原则。

小何因本次事故造成十级伤残,仅医疗费就花费30000多元,还不包括营养费、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陆大叔仅赔偿30000元连医疗费都不够,确实难以弥补小何的损失。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陆大叔和小邱签订的协议有违公平原则,应当对小何重新进行赔偿。

最终,法院认为,小邱和陆大叔签协议,并未取得小何的授权,因此,小邱代替小何签订的协议无效。

小邱和陆大叔签订协议后,小何并未亲自向陆大叔提出异议,但却将赔偿款用完了,因此,可以认定小何以行为方式对协议进行了确认。

也就是说,小何以行动方式确认了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调解协议生效。但是,该协议意思表示有瑕疵,在利益分配上也存在严重不公,该协议依法可以撤销。

最终,法院认为该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判决撤销小邱和陆大叔签订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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