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引质疑:民警和司法鉴定人被处罚,已中止诉讼
澎湃新闻报道,安徽滁州市来安县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致30岁的张某身亡。该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后,2025年3月以来,办理该起事故的民警被处分,两名司法鉴定人也被行政处罚。
事发晚上,刘某骑二轮电动车载着女儿张某,沿无名路行至裕安东路,准备穿过裕安东路左拐。快到道路中间时,路对面驶来一辆货车。见过不去,刘某折返,将要行驶到路边时,被李某驾驶的拖车以63km/h~67km/h的速度撞上。
因此前错误认定刘某“左转驶入逆行车道”等事实,2024年7月,来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刘某仍负同等责任,李某由“次要责任”变为“同等责任”,货车驾驶员支某仍负次要责任,死者张某无责任。
2025年3月,因该案办理涉及的问题,来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来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一名中队长、一名民警给予党内警告处分。2025年4月,两名司法鉴定人因对拖车安全性能(制动)进行检验鉴定时,未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验,被铜陵市司法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4月12日,二审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称,《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两位鉴定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现滁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来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合组建执法监督委员会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合法性、公正性进行审查,尚未做出结论。故本案应中止审理,裁定中止诉讼。
死者张某的近亲属坚持认为,李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而非同等责任;且事故中有人死亡,李某还应负刑事责任。他们将拿着前述处罚结果,继续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