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4日,杭州余杭区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冲突事件。外卖员赵强(化名)在送餐途中,因避让一辆逆行电动车,不慎撞上突然窜出的未栓绳泰迪犬,导致狗当场死亡。这本是一起普通的意外,但狗主人陈某却情绪失控,抄起的铁棍,对外卖员进行殴打,致其肋骨骨折,头盔飞出很远。 警方迅速介入调查,根据《刑法》第234条,以故意伤害罪对陈某刑事拘留。然而,陈某的妻子不仅没有向受害者道歉,反而在网络上大放厥词,声称“法律不能只为人服务”,试图将责任推给外卖员,甚至质疑法律的公正性。 这一言论迅速引发舆论哗然。撞死狗是无意,打人却是故意,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而其妻子的言论更是暴露了某些养狗人士的极端思维——宁可护狗伤人,也不愿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 二、遛狗不牵绳是违法行为,狗主人应负全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30条明确规定: “携带犬只出户,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此外,《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也要求: “犬只出户必须束犬链(绳),并由成年人牵领。” 陈某遛狗不牵绳,导致狗突然冲出马路被撞,狗主人自身的管理失职是悲剧发生的根本原因。如果陈某按规定牵绳,狗就不会乱跑,更不会发生被撞的意外。因此,狗主人不仅无权要求外卖员赔偿,反而应当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遗憾的是,现实中仍有大量养狗人无视法规,认为“我家狗不咬人”“牵绳限制自由”,“狗是毛孩子、家庭成员、伴侣动物”甚至在被执法人员劝阻时还振振有词。此次事件再次证明,不牵绳的狗不仅威胁他人安全,也会害了狗和自己。 三、狗主人殴打外卖员,已构成刑事犯罪 在狗被撞死后,陈某没有选择报警或协商,而是直接持械殴打外卖员,导致对方肋骨骨折。根据《刑法》第234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伤情鉴定达到轻伤二级以上,陈某将面临刑事处罚。此外,外卖员作为受害者,有权向陈某提起民事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 法律保护的是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纵容暴力。陈某的行为已不仅是简单的“护狗心切”,而是赤裸裸的故意伤害。如果放任这种“人不如狗”的极端思维蔓延,社会秩序将受到严重挑战。 四、狗主人妻子言论荒谬,暴露极端养狗人扭曲价值观 更令人愤慨的是,陈某的妻子在事发后不仅没有反思丈夫的暴力行为,反而声称“法律不能只为人服务”,试图将狗与人相提并论。这种言论极其荒谬,原因如下: 法律的核心是保障人类社会秩序 法律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则,动物无法承担法律责任,自然也无法成为法律保护的主体。如果法律“不只为人类服务”,那是否意味着狗可以上法庭起诉?可以承担刑事责任?显然,这种说法完全违背法律的基本逻辑。 狗的生命权不能凌驾于人的生命健康权之上。 在人类社会中,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始终是第一位的。如果因为狗被撞就允许人动用私刑,那社会将陷入混乱。狗主人妻子的言论,本质上是在鼓吹“人不如狗”,这是对法治社会的严重挑衅。 真正的爱狗人士应当守法,而非违法护狗,事后报复。 真正负责任的养狗人,会遵守法规、文明养犬,而不是在狗因自己的疏忽死亡后,迁怒于他人,甚至违法犯罪。陈某夫妇的行为,不仅害了狗,也害了自己,更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 五、对应的反思:如何杜绝类似事件? 加强执法,严惩不牵绳遛狗行为 各地城管、公安部门应加大对不牵绳遛狗的处罚力度,对屡教不改者予以罚款甚至没收犬只,从源头减少类似冲突。 普及法律知识,纠正“狗权至上”错误观念 部分极端养狗人存在“我的狗比人重要”的扭曲心理,需通过宣传教育,让他们明白:法律保护的是人的权益,养狗必须遵守社会规则。 严惩暴力行为,维护社会公平 对于因狗伤人、打人的行为,司法机关必须依法严惩,绝不能因“爱狗”而纵容犯罪。 六、结语:法律必须为人服务,暴力必须付出代价 此次事件中,外卖员是无辜的受害者,而狗主人陈某因自己的违法行为(不牵绳)和犯罪行为(故意伤害)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其妻子的荒谬言论,更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挑战。 养狗是权利,文明养狗是义务。 希望所有养狗人都能引以为戒,做到: 遛狗必牵绳——避免狗伤人或被撞; 遇事依法解决——拒绝暴力私刑; 尊重社会规则——法律保护的是人,不是纵容极端“狗权”。 只有这样,人、狗、社会才能和谐共处。
浙江有位女士点了外卖,申请退款后却把餐给吃了。没想到这次外卖小哥竟然折返回来取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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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炮
没个二三十万就别谈和解了[得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