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猝死组局者被判担责5%#,法院:共饮者未劝酒无需担责】#男子醉酒身亡法院判共饮者不担责#近日,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了一份民事判决书,男子郑宇(化名)在醉酒后,被好友送回宿舍睡觉,次日早上身亡。经鉴定,郑宇符合急性乙醇中毒后,因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引起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男子醉酒被送回宿舍沉睡中身亡#
事后,郑宇家属将组局者及共饮者均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定,郑宇的死亡与当晚喝酒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刘军(化名)作为聚会组织者,没有进一步关心了解参与饮酒的人的状况,可以酌情判令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席间没有劝酒行为,共饮者无需担责。遂,判决刘军赔偿5%即72127.8元,扣除已垫付的丧葬费,还需赔偿22127.8元。家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认定,上诉理由无法成立,维持原判。
■男子醉酒后被送回宿舍睡觉,次日早上身亡
公开的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9月23日上午,刘军组织员工开会,会后召集员工一起用午餐,员工郑宇因故未参加中午聚餐。当晚,刘军又召集员工及好友一起用餐,参加的人有郑宇、仇某某等数人,参加聚餐的人员中,有的人与郑宇不认识。
聚餐当晚共饮用了白酒两瓶,其中两人没有饮酒。聚餐结束后,刘军作为组织者安排仇某某、王某某两人开车,送郑宇和其他人回家。王某某把郑宇送到宿舍楼下,郑宇的好友将其送回宿舍,郑宇睡在沙发上,很快便打呼噜睡着了。
一直照顾郑宇的马某证实,直到9月24日凌晨4点马某睡觉时,一直未发现郑宇有异常状态,同宿舍的仇某某也证实,凌晨5时左右,郑宇的呼噜声将其吵醒。早上七八点,其离开时,郑宇和马某仍在睡觉,并无异样。
9月24日早上,王某某叫郑宇吃早饭时,发现郑宇手脚僵硬,便拨打120,120到场后,确认郑宇已死亡。
刘军报警后,派出所出警,出警记录的处警情况为郑宇身体无明显外伤,排除他杀,可能系身体疾病或者饮酒过量致死,具体情况尚不明确。
2024年3月25日,经鉴定,郑宇符合急性乙醇中毒后,因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引起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鉴定报告显示,郑宇达急性乙醇中毒浓度,但未达到致死性血浓度,暂可排除急性乙醇中毒直接死亡的可能,郑宇有脂肪肝等5种基础疾病,但未发现上述疾病或病变急性致死性的病理学改变,为非致死性疾病。
■法院:共饮者未劝酒无需担责,组局者担责5%
一审认定,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刘军、仇某某等人是否应当赔偿和赔偿责任大小的确定。结合鉴定意见,可以确认郑宇在聚餐后已醉酒,所以郑宇的死亡与当晚喝酒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聚餐时,是否有劝酒行为,综合聚餐人员对当晚聚餐具体情况的陈述,可以认定没有劝酒行为。
关于郑宇晚上聚餐饮酒量多少的认定。几个人总共喝了两瓶白酒,席间无劝酒行为,当晚大家饮酒过程中并无不当行为。
大家在饮酒时没有劝酒,刘军还对郑宇进行了适当的提醒。聚餐后,在郑宇没有出现类似呕吐等危险情况下,刘军安排人将郑宇送至宿舍楼,刘军作为聚餐组织者,已经尽到了通常义务,不必过于苛责。但是作为聚会组织者,没有进一步关心了解参与饮酒的人的状况,可以酌情判令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赔偿责任比例应当极小。
关于其他同饮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参加聚会,以礼相待,适量饮酒,是人之常情,若苛责同饮者,判决其承担责任,则与大众普遍认知不符,既违背了传统风俗,又显失公平。
综上,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刘军赔偿原告损失的5%。经计算,刘军赔偿5%即72,127.8元,扣减已垫付的丧葬费用50,000元,刘军还应当赔偿22,127.8元。
郑宇家人不服,提出上诉。
南充市中院二审查明,基本与一审一致。郑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的身体状况有充分的了解,郑宇参与聚餐饮酒系自甘风险,在饮酒后未对自身身体状况引起充分注意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应由其承担主要责任,一审认定其承担95%责任正确,该院予以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