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义乌,女子开冷冻食品店,合作多年的男子劝她订货,价格便宜,女子转了70多万囤

承永 2025-06-10 22:07:52

浙江义乌,女子开冷冻食品店,合作多年的男子劝她订货,价格便宜,女子转了70多万囤货,不料,男子突然失联,随后,男子所在公司告知女子,没收到70万的货款,钱进了男子个人账户,这事公司不知情。女子:我们手上有公司发票啊,出了事,你们得负责?公司经理一句话,女子一下慌了。 6月9日小强热线报道,万女士有一家冷冻食品店,经常在潘先生这进货,这回万女士订了70多万的货,货没还收到,可怎么也联系不上潘先生了。 原来,4月份的时候,潘先生找到万女士谈生意,说厂里年有合作,货卖的多他有返利,让万女士多囤一点货,可以便宜一些。 比如,正常市场价鸡爪是250到270元一件,在潘先生这订货,他能给到230元一件。 万女士一看确实便宜,不禁动了心,而且,潘先生是某食品公司的负责人,她经常在潘先生这里进货,合作也有三四年了。 出于多年的信任,万女士从潘先生这先订了一些鸡爪、鸡中翅、鸭头等货物,给他转了30万左右。 因为,万女士家有冷库,可以仓储。考虑到进货便宜不少,就开始囤货。 而潘先生这边给万女士陆续发了一些货,但有的货没有发给她。 到了5月份,潘先生又找万女士劝她低价囤货,万女士依然出于信任,再次给潘先生转过去三四十万。 一开始,万女士没有发现异常,进货嘛,有的货来了,有的货没来,问了潘先生,他就说厂里暂时供应不上,马上就来了,已经在路上了。 万女士一直坐等着收货,然而,到了5月27号,万女士给潘先生发信息,询问发货的事,却没有回应。 万女士突然有种不好的预感,赶紧给潘先生打电话,结果是无人接听的状态。 此后,潘先生没了消息,犹如人间蒸发。 没想到,潘先生所在的某食品公司给万女士发来一《关于人事任命调整的通知》,内容显示,潘先生从2025年5月25日起不再担任销售部某档口的经理。 同时,公司还告诉万女士,没有收到几十万的转账,而万女士转的钱进了潘先生个人账户。 万女士一下子慌了,明明开票上面的抬头是某食品公司,收款名称也是这个公司,她以为钱就是转给公司了,不是转给潘先生个人的啊。 可是,已经联系不上潘先生了,万女士这边收不到货,公司这边又称没有收到货款,这可怎么办呢? 此事中,潘先生以某食品公司名义与万女士交易,利用价格低、优惠诱导其转账。 潘先生收取货款后,不发货,又失联,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骗取商户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潘先生的欺诈行为导致万女士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转账,因此,万女士有权要求潘先生返还货款、赔偿损失。 万女士收不到货,只好找到公司新的负责人耿经理,不料,这位经理表示,潘先生没有把钱转给公司,万女士应该问他个人要。 耿经理还给万女士打了个比方:你给我转了30万,我给你发5000斤鸡翅中,你把钱转过来了,我拿钱跑了。 让万女士吃惊的是,还有几个商户和她有一样的遭遇,都是和潘先生交易的。 有的囤了82万的货提了41万,还差41万货没给他发,有的还有22万的货没收到。 大家都是因为听了潘先生承诺进货价格低,才信任了他。 可耿经理表示,万女士还有其他商户的货款,都被潘先生拿走了,公司对此不知情。 不过,万女士和其他商户都认为,他们转账后,潘先生给了发票,发票上面的抬头就是某食品公司。 耿经理表示,公司开的发票只有蓝色的单子,除此以外,别的单子都不是公司开的。 也就是说,潘先生给万女士他们的单子是假的。 万女士说,她手里的是绿色的单子。 如果潘先生开的发票是假的,该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不过,万女士她们认为,潘先生是5月25号才不再担任公司某档口的经理。 但是,万女士他们转账时,潘先生还是公司的工作人员,现在潘先生不发货,公司也应该承担责任。 万女士表示,转账全部在5月25号之前,出事了,公司肯定要承担。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承担侵权责任。 尽管某食品公司称不知情,而且货款没有收到。 如果确认潘先生的行为是在执行公司工作任务,其行为在职责范围内,也以公司名义实施,那么,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但是,如果公司能证明潘先生的行为完全是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而且公司已尽到合理管理义务,则无需承担责任,但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与事实来进行判断。 最后,公司表示,此事是潘先生个人行为,目前公司已报警,等抓到人再协商。 有人说,“个人行为”成了逃避责任的托词,只要出事前公司没有给所有的客户发任命通知函,公司就应承担全部责任!对此,你怎么看呢? 信源:小强热线 202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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