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岁男孩和妈妈去楼下刚开业第一天的超市购物,期间,与偶遇的小伙伴在超市里奔跑追逐

风林野史记 2025-06-12 10:29:36

7岁男孩和妈妈去楼下刚开业第一天的超市购物,期间,与偶遇的小伙伴在超市里奔跑追逐时,一名女营业员摔倒在其身后。事后女营业员摔倒后自行站了起来,当时也没说什么,而后自行前往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左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后,认为是男孩把自己绊倒的,要求男孩父母和超市赔偿,未果后将男孩父母及超市告上法庭,索赔18.58万元。

由于有监控记录了完整的过程,显示,男孩背对着女营业员,女营业从生鲜区作业后,单手端着装着的水盆,走向男孩,走路时眼睛盯着左方,走到男孩身后时,右脚恰巧与起跑的男孩的右脚碰到,而后摔倒。

男孩的父母不愿意承担责任,主要认为是女营业员是刚从生鲜区出来,脚底可能沾水,走路时疏于观察前方且单手抓举重物失衡,自行摔倒受伤与男孩无关。

超市也不愿意承担责任,认为女营业员的伤是男孩绊倒所致,女营业员也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超市不存在过错,且事发后询问了女营业员的情况,并在女营业员就医后,垫付了女营业员住院期间的伙食费、护理费等费用,尽到了必要的救助义务。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一般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中,应当由主观上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而言,需满足四个要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某一侵害行为;二是行为人行为时有过错;三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四是行为人的侵害行为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男孩在超市内奔跑存在过错,且该行为致女营业员摔倒受伤,即与女营业员摔倒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男孩只有7岁属于无民事责任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代替男孩承担相应的责任。

超市作为经营者,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男孩在超市内奔跑时,超市没有任何工作人员予以制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女营业员作为成年人,在事故发生时,始终看向自己的左侧,忽视了前方的男孩,亦对自身摔倒受伤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不过考虑到根据各方的过错,酌情认定男孩父母、超市以及女营业员各自承担60%、30%、10%的责任。

核定女营业员的各项损失后,最终判决男孩父母、超市限期赔偿女营业员11.57万元、4.86万元。 “超市买个东西,结果反而损失了11万余元!”

对此,男孩的父母不服,认为就算认定自己有错,自己的过错相较于女营业而言也小的多,一审判决太重了!打算上诉。

对此网友纷纷表态,有网友表示,支持一审判决,表示有些孩子在公共场所毫无顾忌地喧哗、追逐打闹,父母不管不顾,出了事故后,不是索赔就是推责。

但也网友表示,就事论事,男孩在前面,女营业员在后面“追尾”摔倒的,即便认定男孩有责,也应该次责。

还有网友表示,女营业员的情况应当属于工伤。

确实,女营业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地、履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确实属于工伤。

还应当注意的是,工伤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与侵权责任是可以同时主张的。

也就是说,女营业员最终无论从男孩父母、超市处拿到多少赔偿,事后其实都还可以依法申请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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