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一对情侣旅游住酒店,男友醉酒不慎打碎台灯,女子主动提出赔偿,前台让先休

时刻纯真 2025-06-13 00:36:14

浙江丽水,一对情侣旅游住酒店,男友醉酒不慎打碎台灯,女子主动提出赔偿,前台让先休息。可半夜3点,酒店竟带人砸门闯入,索赔3000元,女子拍视频留证还遭威胁。好在民警及时赶到调解,酒店经理称怕客人跑路。最终女子砍价赔了2000元,但一晚没睡好,气得发网上评理。 2025年6月11日,据半岛晨报报道:丽水的林女士和男友趁着假期出去旅游,满心欢喜地开启了一段浪漫之旅。他们精心挑选了一家酒店入住,想着能在这舒适的环境里好好放松放松。 当天晚上,男友和几个老友相聚,一时高兴就多喝了几杯,结果喝得酩酊大醉。回到酒店房间后,男友走路都摇摇晃晃的,一个没站稳,就撞到了房间里的台灯,只听“哗啦”一声,台灯瞬间碎了一地。 林女士看到这一幕,心里虽然有点无奈,但也知道男友不是故意的。她想着不能因为这点事儿影响了旅游的心情,而且自己作为成年人,也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于是,她赶紧主动找到酒店前台,态度诚恳地说:“实在不好意思,我男友喝多了,不小心把台灯打碎了,我们愿意赔偿,您看能不能按照发票上的价格来赔?” 前台工作人员听了,点了点头,说:“行,您先回房间休息吧,这事我们后续再处理。” 林女士以为这事就这么解决了,便和男友回到房间,想着早点休息,第二天还能接着好好玩。 可谁能想到,半夜3点,林女士正睡得迷迷糊糊的,突然听到一阵“砰砰砰”的砸门声,紧接着就听到外面有人大声叫嚷着开门。林女士一下子就被惊醒了,心里充满了恐惧。 她赶紧叫醒男友,男友也是一脸茫然。林女士壮着胆子走到门口,透过猫眼一看,只见酒店经理带着几个人站在门外,气势汹汹的。 林女士打开门,还没等她说话,酒店经理就大声说道:“你们打碎的台灯,得赔3000元!” 林女士又惊又气,心想自己明明主动提出赔偿,前台也说后续处理,怎么半夜突然闯进来要钱呢?而且这价格也太高了吧! 林女士赶紧拿出手机,想要拍视频留证,万一后面有什么纠纷也好有个证据。 没想到酒店经理看到后,立刻冲过来,恶狠狠地说:“拍什么拍!再拍信不信我把你手机摔了!” 林女士吓得赶紧往后退了几步,心里委屈极了。她质问道:“你们为什么半夜来?我都说了愿意赔偿,你们这样也太过分了吧!” 酒店经理却理直气壮地说:“我们怕你们跑路!” 林女士和男友又气又无奈,大半夜的也不想和酒店的人起冲突。他们随即报了警,希望民警能来帮忙解决。 民警赶到了现场后了解了事情的经过后,对酒店经理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指出他们半夜强行闯入客人房间索赔是不合理的。 酒店经理却还在狡辩,说他们也是怕客人跑了,到时候找不到人赔偿。 民警耐心地解释道:“就算担心客人跑路,也不能采取这种极端的方式。你们可以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可以第二天和客人好好协商赔偿事宜。” 在民警的调解下,林女士和酒店开始协商赔偿金额。林女士觉得3000元太离谱了,这明显就是酒店想趁机敲诈。 她和酒店经理讨价还价,最终砍价赔了2000元。 虽然这事算是解决了,但林女士一晚上都没睡好,心里一直憋着一股气。好好的旅游,被这突如其来的事儿搅得一团糟。 回到房间后,林女士越想越气,觉得酒店的做法实在太不地道了。 于是,她把这件事发到了网上,详细讲述了自己的遭遇,希望能得到大家的支持,也让更多的人知道这家酒店的不良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酒店未经林女士同意,在半夜3点强行闯入其房间,严重侵犯了林女士的隐私权。 林女士入住酒店房间后,该房间就属于她的私密空间,酒店无权随意进入。 酒店经理以怕客人跑路为由强行闯入,这种理由并不能成为侵犯他人隐私的合法借口。 酒店经理威胁林女士不许拍视频,否则摔其手机,这种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酒店经理的威胁行为对林女士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威胁,虽然未造成实际伤害,但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酒店需要提供台灯的实际价值证明,如购买时的发票、评估报告等,来证明索赔金额的合理性。 如果酒店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那么其索赔3000元的行为就可能涉嫌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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