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在公司担任人事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模仿笔迹,偷摸改了老公信息,违规把老公招聘到公司,当了法务经理。公司发现后将女子开除,女子申请劳动仲裁,裁决结果,公司赔偿女子12万多元。双方对裁决结果都不服,起诉到法院。然而,案子经过一审、二审,判决结果,截然不同!
6月12日红星新闻,霍某在2016年,入职上海的一家公司,职务是人力资源招聘培训经理。
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 员工推荐或介绍自己的亲友应聘公司岗位,应事先向人力资源部申报备案。
招聘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霍某工作努力,不到一年的时间,工资从每月15000,涨到17600。
当年10月,公司再次给她涨了工资,每月高达23000元。
这么好的薪资待遇,霍某以为,自己会一直在公司干下去。
2018年3月1日,霍某突然接到公司的辞退书,本来还盼着和公司续签合同,反而被辞退?
她觉得自己在公司干了好几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咋能说不让干,就不让干了?
霍某认为,从公司不断的给自己涨工资来说,公司对自己的工作是认可的。
自己还不到退休的年龄,在工作上没有过失误,辞退总要给个理由吧?
随后,她就接到了公司的电话,电话里,讲明了对霍某解除合同的理由。
其实,霍某早就心知肚明,自己做下的事,自己知道,等最后的通知,只不过是想求证一下。
原来,霍某觉得公司待遇优厚,自己的职务又是人事主管。
她利用负责公司招聘的职务便利,偷摸把她丈夫招聘到公司,当了法务经理。
真是人算不如天算,这事被公司给查出来了。
霍某很清楚,公司的规章制度有这一条,严禁利用职务营私舞弊。
她为了让丈夫顺利入职,模仿笔迹,在家庭成员配偶一栏,把丈夫的名字改了。
然后,让他到公司应聘法务经理, 她再利用主评人的身份,在面试表的评估一栏,填上“匹配度较高,建议录用”,的评审建议。
一番操作后,霍某的丈夫顺利入职了公司,并担任了法务经理一职。
他们两口子,以为能改的都改了,这事做的天知地知,你知我知。
岂不知,违背常理的事,早晚露出马脚,公司很快发现了霍某的行为,二话不说,直接开除!
但霍某认为,就算自己不在公司干了,也不能就这么算了。
如果自己灰溜溜的走了,那就等于自己确实做下了,违犯规定的事实,以后再找工作,都会受到影响。
要不说,做任何事都不能太过分了,霍某明知道自己做错了事,却临走还想捞一把。
公司解除霍某的理由,是她严重违反了公司规定,这就等于她被开除了,只能拿正常工资。
霍某申请了劳动仲裁,虽然她也不确定,裁决结果,是否对自己有利。
就是觉得,有枣没枣打一杆子,总比当众卷铺盖卷走人要有面子。
说不定大捞一笔,以后再也不用工作了。
霍某称,公司无故辞退她,必须赔偿11.5万元的工资差额,以及休年假,但没有休,应发的工资,总共28.7万元。
裁决结果: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霍某12万余元。
公司不服,是霍某违规在先,公司开除她合理合法,一分都不该赔!
而霍某还觉得,公司赔的太少了。双方都觉得吃亏,一块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既然以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公司就要举证,来证明员工确实违规。
空口无凭,公司提供了,霍某偷改两份表格中丈夫名字的证据。
霍某不承认,公司提出鉴定笔迹,但鉴定结果却是:两处笔迹既有相同,但也有不同的差异。
公司提出,在重新找一家鉴定机构,因未能提新的供证据,被法院不准许。
一审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员工,应支付霍某赔偿金共13.5万余元。
公司提起上诉。
二审,公司拿出了新证据:霍某曾用微信,向公司发送过结婚证,上面有其丈夫王某的名字。
这一证据,证明了霍某隐瞒丈夫身份的事实。
也证明了,霍某严重违反公司纪律,违背诚实信用的职业道德,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霍某作为人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篡改、隐瞒亲属信息。
模仿笔迹修改表格,将丈夫违规招聘进公司,担任重要职务。
她的行为,破坏了公司正常的招聘流程,和管理秩序,严重违背职业道德。
员工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该以公司利益为重,而不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个人利益。
因此,公司按规定开除霍某合理合法,一分钱不用赔。
最终,二审判决:公司支付霍某工资差额23280.21元、未休年假工资10952元,共计34232.21元。
公司不用支付霍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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