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黄女士家的旧门破损的不像个样子了,打算换个新的入户门。没想到,邻居竟以“门高不吉利”为由上门干涉,甚至有人尖酸地说她该按房子档次选门。黄女士觉得自家换门无需看邻居脸色,换门未占用公共空间也不影响通行。黄女士换门未侵犯邻居权益,邻居以“不吉利”干涉缺乏依据。若邻居有过激行为,黄女士可报警维权。 据6月13日广西新闻频道报道:黄女士最近遇到了一件糟心事。她家那扇老旧的入户门,经过多年的风吹雨打,已经破旧不堪,门上的漆皮一块块地脱落,门锁也时常出问题,给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于是,黄女士决定换个新的入户门,提升一下生活品质。 黄女士去挑了一款自己喜欢的新门,那门看着就结实又美观,黄女士想着,换上这新门,家里肯定能焕然一新。她满心欢喜地找来安装师傅,就盼着赶紧把新门装上。 可谁能想到,这新门还没装好呢,麻烦就来了。邻居突然找上门来,一进门就指着黄女士的鼻子说:“你这门可不能比我们家的高,不吉利!” 黄女士当时就愣住了,眼睛瞪得老大,一脸的不可置信,她怎么也没想到,换个门还能惹出这么个幺蛾子。 黄女士赶紧跟邻居解释:“我这门是因为旧了坏了才换的,而且这是我自己的家,换个门怎么就不行了?” 可邻居根本不听,还阴阳怪气地说:“你住什么档次的房子,就买什么档次的门,别想着压别人一头。” 有的邻居在楼道里碰到黄女士,就对着她指指点点,嘴里还嘟囔着一些难听的话;有的邻居更过分,直接跑到黄女士家里,站在门口,双手叉腰,大声嚷嚷着让她把门降低。 黄女士被这些邻居搅得心烦意乱,原本平静的生活变得一团糟。她每天回到家,一想到这些邻居的无理要求,就气得吃不下饭、睡不着觉。 黄女士的家人看着她这么难受,都劝她:“要不就听邻居的,把门降低一点吧,省得天天被他们闹。” 可黄女士坚决不同意,她咬着牙说:“这是我的家,我换门是我的权利,凭什么要听他们的?我就不信这个邪了!” 与此同时,邻居们的行为却越来越过分。有人在楼道里贴满了大字报,上面写着一些指责黄女士不顾及邻里关系的话。 还有人故意在黄女士家门口堆满了垃圾,散发着一股刺鼻的臭味,黄女士每次进出家门都得捂着鼻子。 黄女士实在忍无可忍了,她开始收集邻居们干涉她换门的证据,用手机拍下邻居们在她家门口闹事的视频,还把那些大字报都保存了下来。 她想,一定要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让这些无理取闹的邻居付出代价。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这件事呢? 1,黄女士换门的行为,完全是在行使自己对自有财产的处分权。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黄女士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她有权决定更换自家的入户门,只要这个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而邻居以“门高不吉利”这种迷信的说法来要求黄女士降低门高,这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在法律上,并不存在所谓“门高不吉利”的禁忌或规定。邻居的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对黄女士合法权利的粗暴干涉,严重侵犯了黄女士的财产处分权。 2,如果邻居们因为自己的迷信观念,对黄女士采取了一些过激的行为,在黄女士家门口堆放垃圾、张贴大字报等,这些行为就可能构成对黄女士名誉权的侵犯。 邻居们的这些行为,会让黄女士在小区里的声誉受到损害,给她带来精神上的痛苦。 邻居们的这些行为还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寻衅滋事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邻居们在楼道里张贴大字报、堆放垃圾等行为,扰乱了小区的公共秩序,属于寻衅滋事的行为。 在这起事件中,如果黄女士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法院经过审理后,将会认为邻居们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严重侵犯了黄女士的合法权益。
广西南宁,黄女士家的旧门破损的不像个样子了,打算换个新的入户门。没想到,邻居竟以
花开富贵有余
2025-06-16 11:4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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