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郭先生和同事参加单位领导组织的聚餐,聚餐过程中大家都喝了酒,郭先生在席间出现呕吐状况,最后更是喝得酩酊大醉。聚餐结束后,两名同事将郭先生送回了家。可没想到次日郭先生被发现已经死亡。 郭先生的家属认为,和郭先生一同饮酒的同事们在郭先生严重醉酒昏迷的情况下,未能进行合理照顾,也没有通知家人,导致郭先生饮酒过度猝死,因此将一同喝酒的9名同事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66万余元。 被告方表示,聚餐过程中他们并没有劝酒行为,而且用餐结束后,两名同事已将郭先生安全送回家中,并确认其没有不适才离开,已尽到应尽的义务。而经过检查审理,郭先生自身的心脏疾病是导致其死亡的根本原因,被告人对此并不知情。 在这起案件中,共同聚餐人在席间对郭先生并无不当的劝酒行为,在聚餐结束后共同聚餐人员还开车将其护送回家安顿,从这一点来看,可认为已经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认为被告方在这起事件中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芹姐说法 那么,在同桌饮酒的情况下,什么是同饮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呢? 正常的聚会饮酒,同饮者没有过度劝酒且尽到了合理的照顾提醒义务,一般无需担责;但如果存在强行劝酒、灌酒,或者在他人醉酒后未采取联系家人、送医或安排合适的场所休息等安全保障措施的,这些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存在过错,同饮者就可能要为意外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饮酒意外案件中,如果饮酒者自身存在过错,如过度饮酒、不听劝阻执意酒后驾车等,导致自身受到损害,那么可以减轻同饮者的责任。饮酒者明知自己酒量有限仍大量饮酒,同饮者虽有一定过错,但饮酒者自身过错可成为减轻同饮者责任的考量因素。 亲朋相聚饮酒是一种联络感情和增进情谊的正常社交行为,但过量饮酒不仅会增加饮酒人人身安全风险,还可能引发法律风险。 美酒虽好,但不能贪杯。#分享城市新鲜事#
上海,48岁男子在家里和母亲一起吃饭,吃着吃着,人突然倒地,挣扎几下很快就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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