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男子到药店买药,见女店员漂亮,便趁她弯腰取药时,摸了一把她的臀部,女店员

清风徐来舞 2025-06-16 11:49:28

湖北,一男子到药店买药,见女店员漂亮,便趁她弯腰取药时,摸了一把她的臀部,女店员有些生气,但并未发作,岂料,女子男友知道后怒不可遏,并报了警,男子赔偿女子13888元后获谅解,可仍被拘留5天,男子不服,认为公安机关处理不公平,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取消处罚。 湖北一个药店里,郑家诚站在柜台前等待取药,当年轻女店员弯腰取药时,他突然伸手触摸了她的臀部。 女店员惊愕地直起身,脸上瞬间泛起愤怒的红晕,但最终只是瞪了郑家诚一眼,没有发作。 而这次短暂的接触引发了一场持续数月的法律纠纷。 女店员回家后向男友提及此事,男友怒不可遏,随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随着警方的介入,这起原本可能被遗忘的案件,演变成一起关于治安处罚与司法裁量权的行政诉讼案件。 在派出所的调解室内,郑家诚面对警方出示的监控录像,承认了自己当时“一时冲动”的行为。 在民警主持下,双方开始协商解决方案。 经过数小时谈判,郑家诚同意支付13888元赔偿金,女店员则签署了书面谅解书。 这个数字在中国民间文化中带有“一生发发”的吉祥寓意,郑家诚希望借此表达歉意。 拿到赔偿金后,女店员和男友离开了派出所,郑家诚也以为事情就此了结,支付了高昂代价换来了 事件的平息。 然而,事情的发展远远超出了他的预期,几天后,郑家诚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尽管已支付赔偿并获得谅解,他仍将面临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这一决定令郑家诚愕然,在他看来,民事赔偿应该意味着事件的了结。 但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并非是随意作出,而是基于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猥亵他人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依法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在郑家诚的案件中,公安机关认为他的行为构成了“猥亵他人”,考虑到情节相对较轻且已赔偿并获得谅解,最终给予了五日拘留的处罚,这已是在法律裁量范围内的较低处罚。 执法警官在处罚告知书中明确指出:“赔偿损失属于民事责任承担,行政处罚则是惩戒违法行为,两者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替代。” 大兴区人民法院2025年6月10日发布的一则案例分析中明确说明:“因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伤害时,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后,仍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上述两种责任相互独立,行政责任并不能取代民事责任。” 面对拘留处罚,郑家诚决定行使自己的法律权利。 他首先按照法律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并按要求交纳了保证金。 随后,他委托律师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郑家诚在起诉状中提出了几项核心主张:首先,他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高额赔偿并获得受害人谅解,应当免除行政处罚。 其次,他主张自己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最后,他质疑公安机关的处罚违反了比例原则,处理不公。 法院审理此案时面临一个核心问题:在已达成民事和解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坚持作出行政拘留处罚是否合理合法? 合议庭仔细审查了案件证据,包括药店监控录像、赔偿协议、谅解书以及公安机关的处罚程序文书。 法官特别关注了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法院最终维持了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并在判决书中指出:“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分属不同法律体 系,前者旨在补偿受害人损失,后者则是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和社会秩序的维护。两者并行不悖,不可相互替代。” 判决书进一步阐释:“虽然被处罚人已赔偿受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但这仅能作为行政裁量中的从轻情节,而非免除处罚的事由。公安机关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作出拘留五日的处罚,裁量适当。” 此案揭示了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原则:同一违法行为可能同时导致民事与行政双重责任。 在郑家诚案件中,13888元赔偿是对女店员个人权益损害的补偿,属于民事责任。 而5日行政拘留则是公安机关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属于行政责任范畴。 法院驳回郑家诚诉讼请求后,他依法交纳了保证金暂缓执行拘留,但行政记录已无法抹去。 药店女店员已辞职离开,那13888元赔偿金无法消除事件带来的阴影。而郑家诚的行政拘留记录将按规定保留,成为他人生中无法擦去的印记。 这起案件最终没有赢家,但它清晰地划出了一条法律界限:金钱可以补偿个人损失,但无法替代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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