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某饭店忙时,一熟客男子“逗娃”竟强灌50ml啤酒,致幼儿瞬间面色涨红、全身起疹!父母扔下饭碗抱起孩子救命狂奔。面对质问,男子辩称:“以为啤酒没事,老家都这么逗孩子…”医生怒斥:“婴幼儿酒精致死量仅为成人的1/10,后果不堪设想!”母亲含泪控诉:“老顾客下黑手,谁还敢让孩子在店里玩?”网友疾呼:别让“逗娃”成“害娃”! 事发当日午间,饭店生意红火,夫妻俩忙于工作,陈某在后厨洗菜,无暇时刻看护在店内玩耍的小宝。 灌酒行为发生后,小宝立即出现了严重的生理反应:面色潮红、全身多处出现皮疹,明显表现出极度不适。小宝父亲的惊叫声惊动了后厨的母亲陈某。 陈某冲出后厨,看到孩子痛苦的模样,“小脸通红”、“全身起疹”,瞬间“吓坏了”。她毫不犹豫地抱起孩子,以最快速度赶往医院。 所幸送医及时,医院儿科医生李某(化名)等医护人员迅速对小宝进行了紧急处置,成功避免了更严重的健康灾难,如酒精中毒昏迷、脏器损伤等。 主治医生李某事后严正强调:“儿童绝对不能饮酒,哪怕是一点点。”并指出“幸好送来得及时,不然后果不堪设想”。 母亲陈某感到非常气愤,认为王某作为“平时看起来挺和善”的老顾客,行为完全出乎意料且不可接受。她深刻反省了监护疏失,表示“以后绝对不能让陌生人接触孩子了”。 顾客王某承认灌酒事实,但其解释是“我就是想逗逗孩子,没想到会这么严重”。 他声称自己对危害认识不足,以为就是啤酒,度数不高,应该没什么问题,并提及“老家那边,小孩子沾点酒也是常事”作为辩解。 对于小宝父母提出的赔偿医药费要求,王某表示愿意承担医药费,但否认存在伤害故意。 事件爆出后,引发网友热议。 1、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责任如何认定?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在刑事犯罪中,要求行为人存在故意或过失。 本案中,根据报道描述,送医及时、未酿成大祸,王某的行为虽然极其不当且造成伤害,但可能尚不构成刑事犯罪,如故意伤害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主要涉及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王某辩称“非故意”及“习俗认知差异”不能成为免责事由。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构成以过错为核心,包含故意与过失两种形态。 一方面,王某作为成年人,向未满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灌酒,直接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强制性规定。 另一方面,啤酒作为含乙醇饮料,对婴幼儿的毒性作用(如酒精中毒、过敏反应)是医学常识。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灌酒行为可能伤害幼儿”具有最低限度的预见可能性。 即便依王某辩称“老家有孩童沾酒习俗”,该行为在当代社会已被普遍认知为危险行为。王某未采取任何风险防范措施,如询问家长、控制摄入量,反而一次性灌入50ml,远远超过儿童耐受极限,构成重大过失。 因此,王某的行为符合“过错+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的侵权要件,其重大过失不可因“非故意”或“认知差异”豁免。 2、小宝父母(陈某夫妇)的监护责任如何认定?是否存在过失?是否影响王某的责任承担? 小宝父母作为监护人,在繁忙时段将幼儿置于饭店公共区域,未能提供充分、即时的监护,导致王某有机会接触并伤害孩子,存在过失。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如果认定小宝父母存在一定监护过失,则王某可以抗辩减轻部分责任。 但是,小宝父母在自有经营场所兼顾工作与育儿,不同于纯粹疏于管教的放任。相反,王某灌酒行为超出社会一般预见范围。监护人虽应防范常见风险(如跌倒、烫伤),但无法苛求其预见顾客主动实施极端行为;且父母发现后立即送医,尽到损害减损义务。 也就是说,小宝父母虽有过错,但承担的应为次要责任。 3、损害赔偿的范围如何界定? 王某明确表示愿意承担小宝的医药费,但这可能不足以覆盖全部损失。 结合民法典的规定,小宝父母除主张医疗费外,还有权主张其他合理损失,如就医产生的交通费、护理费(如有)、父母的误工费等。 同时,考虑到小宝年幼,遭受突然灌酒和身体不适,而其父母作为监护人,目睹孩子受害并经历恐慌送医过程,如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亦可以主张精神赔偿。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万能生活指南#
台州,某饭店忙时,一熟客男子“逗娃”竟强灌50ml啤酒,致幼儿瞬间面色涨红、全身
碧海潮生情自悠
2025-06-16 13:08:08
0
阅读: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