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想探讨差别而已,没有其他意思。 如果这事发生在咱们这片土地上,你觉得那六个施暴者的下场会怎样,也是这样判吗?
当然,两个不同的法治体系、不同的法律规定、不同的司法程序,结果肯定是不同的。
但站在犯罪的角度,对于这个案件的定性、各个施暴者参与的程度、所起到的作用、所带来的结果.....我觉得,两个国家法律的界定上,可能会有着比较大的差别。
唯结果论和唯作用论,可能就是差别所在。
大家觉得,如果在这,这六人会怎么判法?
纯粹想探讨差别而已,没有其他意思。 如果这事发生在咱们这片土地上,你觉得那六个施暴者的下场会怎样,也是这样判吗?
当然,两个不同的法治体系、不同的法律规定、不同的司法程序,结果肯定是不同的。
但站在犯罪的角度,对于这个案件的定性、各个施暴者参与的程度、所起到的作用、所带来的结果.....我觉得,两个国家法律的界定上,可能会有着比较大的差别。
唯结果论和唯作用论,可能就是差别所在。
大家觉得,如果在这,这六人会怎么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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