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人害己!”河南,一女子醉驾、超速追尾一辆电动车,致电动车上一家3口死亡。家属

小魏档案 2025-06-16 16:10:02

“害人害己!”河南,一女子醉驾、超速追尾一辆电动车,致电动车上一家3口死亡。家属声称肇事女子事发时,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03mg/ml、车速高达174km/h,撞了人后又撞了一民房,事发已经半年,仍处于悲痛之中,没有与肇事女子见过面,也没有收到任何的赔偿。

受害方代理律师称,肇事女子此前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捕。

对此网友纷纷直言,一家人都被这个女子毁了,不判死刑,天理难容。

那从法律上如何看待此事,肇事女子的行为为何不是交通肇事,而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又将面临哪些责任?

1、肇事女子的行为为何不是交通肇事,而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醉酒只是反映行为人违反交通法规严重程度的情节,醉驾致人死亡一般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最高院2009年发布的《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指出,“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也就是说,如果有证据表明,明知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会发生危害后果,仍执意为之,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主观上存在故意,还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属于心理活动,难以直接判断,需要坚持主客观一致原则。

实践中,发生这样的事情,判断行为人是过失还是故意,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往往从肇事者事前有无被人劝阻;事故发生时的车速以及反应,一次碰撞还是多次碰撞;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否属于人流密集的区域;以及事故发生后,有无主动实施救援,等等方面判断。

具体到本案,女子醉驾也就罢了,还严重超速,撞到受害人后,又二次碰撞的一处民房,最终大概率会被认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肇事女子将面临哪些责任?

《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可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起步就是10年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处死刑。

具体到本案,肇事女子造成3人死亡的后果,将面临的刑责可想而知。

当然,除了刑事责任外,女子还应当赔偿受害者家属相应的损失。

应当注意的是,《两高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女子如果能够积极赔偿受害者家属获得受害者家属的谅解,还可以争取到从宽处理的机会。

3、最后,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只是一句口号!是保护他人,也是在保护自己!

我行我素,亦或是心存侥幸,最终只能是害人害己!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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