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男子生前借款14万元,去世后,出借人将男子的父母还有三个子女一并起诉。出借人念及男子的父母年事已高,不再告男子的父母。而三个子女一直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对于本案,看看法院会如何判决? 据裁判文书网披露,叶某是位个体户,干点木制品的生意,有一年生意不好,便向江某借了14万元。 过了四年,这笔14万元的借款迟迟没能还上,江某担心诉讼时效,又让叶某重新打了一张条子。 不幸的是,借款还没还上,叶某过世。虽说人死债消,但如果还有遗产的话,还可以要求用遗产来清偿债务。 无奈之下,江某将叶某的父母、三个子女,一并起诉,主张五人在继承叶某遗产范围内归还借款140000元及利息。 到了开庭的时候,江某改变了想法,他觉着父债子还天经地义,而叶某的父母又年事已高,于是放弃了对叶某父母的起诉,只诉叶某的三个子女。 叶某的三个子女对此辩称,已经放弃继承权,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叶某的父母和三个子女一样,都向法庭提交了书面的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也就是说,作为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 在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的情况下,还能用遗产来清偿债务吗? 民法典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是父母、子女和配偶。 江某虽然起诉了叶某的父母和三个子女,但是并没有起诉叶某的妻子,妻子仍有权利进行继承。 在叶某父母和子女全部放弃继承的情况下,遗产应该由叶某的妻子全部来继承,那么也应该由叶某的妻子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来清偿债务。 但是法院认为: 江某放弃对叶某父母的起诉,是他对自己权利的自行处分,叶某父母不再承担责任。 叶某去世后,其债务并不因此消失,应由其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叶某的父母和子女作为叶丁第一顺序遗产继承人均书面声明放弃对叶丁的遗产继承,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但仍负有妥善管理遗产并协助变现清偿的义务,理应作为遗产管理人协助债务清偿活动。 最后法院判决,叶某三个子女以管理的叶某的遗产为限归还江某借款140000元及利息。 这样判决的话,会不会出现两个问题: 第一、叶某的遗产是哪些,如果叶某的三个子女不管理、不处分,谁来归还这笔借款? 第二、虽然叶某的父母和三哥子女放弃了继承遗产,但是叶某的妻子并未放弃,而江某又没有起诉叶某的妻子,到头来,三个子女说遗产都是母亲的继承的,找不着他们三人怎么处理? 这样的判决,从法律规定来看,似乎没什么问题,但是如何执行、执行谁,会成为一个大麻烦。
浙江,一男子生前借款14万元,去世后,出借人将男子的父母还有三个子女一并起诉。出
疏星淡月念情长
2025-06-19 1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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