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殴打妻子后发生性关系被告强奸
婚内强奸的认定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在24号的热榜中,也有一个河南濮阳的涉嫌婚内强奸案例,结果丈夫被看守所羁押了285天,最终检察院认定事实不清,不予起诉。现在丈夫已经在看守所内协议离婚,释放后要求国家赔偿并且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
那么此次发生在内蒙的这一单,如果从披露的事实来看,婚内强奸的可能性会更低。内蒙一男子怀疑妻子有外遇,于是投放了一个录音笔在卧室,录到了妻子与另外一个男子说自己的坏话。2025年3月夫妻发生争吵,丈夫打了妻子。之后丈夫想哄哄妻子,两人还发生了性关系。妻子在第2天报警控告丈夫强奸,说自己全程不愿意。
现在丈夫也被羁押在看守所内60多天了,不过这个案件中有录音笔证据,全程做了录音,包括两人发生性关系时也有录音,并没有录下妻子明确表达不愿意。在此情况下,公安部门案件还在侦破中。确实有打妻子的情节,但是与发生性关系是一前一后,并不是同时发生。这可能才是问题的关键点,如果同时发生那么强奸的事实,真的有可能成为铁证。但是一前一后,又有录音笔作证,如何来界定婚内强奸呢?
虽然婚姻不是发生性关系的免死金牌,但是如果单凭着妻子的单方面证词,就要认定婚内强奸,这个证据是不是有点单薄了?而且婚内强奸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为什么一定要关押丈夫呢?完全可以先取保候审同时开展侦查呀。
如果仅凭女方的一方之言,随时就可以将丈夫送入警局,那未来是不是每一次都需要录音录像和签保证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