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和老婆想买2辆车,在网上平台看到有人低价卖车,双方约好14.5万,便坐飞机飞到郑州,车价又变成了17.8万,男子去找车商,对方说:你是被中介忽悠过来的那个?我们不认识中介。男子联系中介,不料,中介见面就跑了,男子终于恍然大悟自己掉“坑”里了,车没买到,机票也搭进去了! 6月20号时,庄先生在某网络平台加了一个在郑州的商家,打算买两辆智己L6车,自己一辆,老婆一辆。 庄先生把他家那边和郑州这边的车价做了一下对比,发现郑州这边性价比比较高。 一开始对方说的车价是15.5万元,保证没有瑕疵。 庄先生觉得有点贵,便和对方讨价还价,对方说可以给他让到15万,后来又说14.8万。 庄先生又还了一口价,14.5万。 对方并没有马上答应,而是说要去跟董事长申请批一下。没多久,对方告诉庄先生董事长同意了可以14.5万。 于是,庄先生特意买了机票,千里迢迢飞到了郑州,谁知道一到地方对方的说法变了,车价变成了17.8万。 庄先生一算竟然多出3万多块钱,感觉自己被人耍了一样。 庄先生有些无奈,当初对方说的给他发的是标准版的车。 但是,对方给庄先生发的检测报告全部都是高配长续航版本的。庄先生发现对方给自己发的车架号和对方发的检测报告都是一样的。 所以,庄先生觉得对方在低价引流、诱导。 因此,庄先生找了记者,一起来到了车商那里,看到了他看中的那辆车。 没想到,庄先生到了店里,车商工作人员问他买的啥车? 当工作人员听到了庄先生说买的“智己”的时候,对方脱口而出:你是被中介忽悠过来的那个,你不该找我啊! 工作人员解释说,庄先生不是被中介骗过来的吗,他自己应该知道,我们是实体车商。 庄先生的情况是,一个中介联系他,将他低价引流过来,中介跟庄先生说的车商家的车是“标续低配”的,还给了他一个低价,然后,庄先生来了。 结果,车商家的车是一个高配长续航的,价格自然就高了,也就是17万多。 庄先生提出疑问,中介给自己发的检测报告和这个高配长续航的车都是一样的啊。 工作人员笑着回了一句,对啊,那不是俺家人啊。 庄先生拿出中介的微信给车商工作人员看了,工作人员说,这个中介也加了自己,而且,自己已经告诉了他车的价格为17万多。 原来,庄先生是刷短视频时加的中介,听说有一辆车源还是长续航版本的,想了解一下,没想到是同一辆车。 车商表示不认识中介,因为有太多中介了,这个中介就类似“黄牛”一样,就是把车商家的车发网上,有客户就来看。 但是,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不会管,一般是谁买车,就负责谁。 对于中介为什么会有检测报告?工作人员表示,同行之间问都会给。所以,庄先生就是被低价引流过来的。 庄先生无奈,只好再和中介联系,不曾想,中介一男子露面,看到有记者,直接转身就走了,还说没有欺骗庄先生,都是如实说的。 庄先生说这个中介男子接待自己的,一开始他就说车价得17万多。 另外,庄先生也不能确定来的这个男子到底和一开始联系自己的人是不是同一人。 庄先生说,这次经历算是让他明白了,他就是把我们低价吸引过来,然后不管,如果成交了他们赚提成,没成交的话,对方也没有什么损失。 不过,庄先生也很郁闷,感觉自己大老远的白跑一趟,为了买一辆车,现在车没买到不说,还搭了机票钱。 这件事中,庄先生的遭遇就跟租房一样,图片价格都是假的,图是网上下的,让你一眼就能看中,价格又合理,等你见面又说那一套租出去了,然后热情的带你看所谓的差不多的,又破又丑又贵还不通风。 此事中,庄先生只是和中介在微信中约定好了车辆价格,并没有交付定金,那么,他能要求对方赔偿相应损失吗?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从现实角度来说很难,因为庄先生只是和中介谈好了价格,没有交付定金,也没有成交,所以,要求对方赔偿是有难度的。 假如,庄先生和中介签订了书面合同,或者是交付了定金,他就有权要求中介赔偿定金或者违约金,以及相应损失。 不过,中介低价引流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介以低价14.5万的价格吸引庄先生从外地到郑州购车,而实际车价却是17.8万,这种行为可能构成“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违反了诚信原则。 最后,买车也要警惕低价诱惑,尽量在网络平台与商家沟通时,别只听对方一面之词,要通过多种渠道核实商家身份。 像庄先生,要是提前在网上查查这个车商或者中介的口碑,说不定就能发现一些端倪。 你对这件事怎么看呢? 信源:都市报道 2025-6-24
河南郑州,女子全款32万买了一辆新车,送到4S店保养,不料,4S店一新能源车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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