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一男子想用招商银行APP转账30万元到建设银行卡,给家人治病,因界面会有“最近转账伙伴”排行误导,首行是自己卡号,次行是老赖的卡号,刷脸瞬间误转至老赖的账户!更揪心的是,老赖的账户金额本来为0,因欠债,被多家法院冻结,30万进入老赖账户后,秒成“靶心”资金,另一债主银行(老赖欠其百万)强硬要求分配:“打到谁账户就是谁的!”男子绝望举证:“我告过他怎可能主动打钱?”但法律遇致命BUG,手机银行刷脸转账无留痕,货币占有即所有。救命钱困在系统里,谁该为这“一指千金”买单? 近日,据潇湘晨报·晨视频报道,嘉兴市民王明(化名)于2025年5月26日8时11分从股票账户提取30万元至招商银行储蓄卡,计划2分钟后转账至本人建设银行账户用于家人医疗费。 在招商银行APP“最近转账伙伴”界面操作时,因首行是本人账户、次行为债务人杨诚(化名),双方有历史借贷纠纷。 王明误触杨诚账户,转账过程仅需刷脸验证(无密码或二次户名核对环节),8时13分转账完成。王明发现错误后立即报警并联系银行,但资金已实时到账。 杨诚系多个法院被执行人,嘉兴市秀洲区法院在2023年已判决其偿还王明借款本息等合计52万余元。因杨诚失联且名下财产已被拍卖,2025年王明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仅能确认其联系方式为空号。 争议款项30万元汇入时,杨诚招商银行账户余额为零且被多家法院冻结,该账户唯一资金即王明误转款项。 绍兴银行作为杨诚另一债权人,对杨诚享有百万债权,也冻结了这个账户,主张参与分配该30万元。 王明则强调:“误转有刷脸操作记录佐证,且与杨诚存在债务纠纷,绝无主动汇款可能。” 但绍兴银行要求提供法律依据或杨诚确认,否则坚持分配权。 执行法院认为货币权属认定困难,建议双方协商。 对此,有网友说,刷个脸30万就飞进老赖口袋?招行这设计不合理。‘最近转账伙伴’把债主排第二,刷脸还不让核对户名。数字支付省了麻烦,却让用户扛下所有风险! 有网友说,绍兴银行吃相难看!明知杨某账户常年清零,这30万明显带着王先生转账记录‘身份证’,还死咬程序。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析呢? 1、王明主张的“误操作”能否成立? 《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属于重大误解。 本案中,王明虽提供操作描述、报警记录和医疗用途证明等,但无法重现原始转账场景,招商银行也未提供当日系统日志佐证验证方式,导致核心事实无法准确还原。 但从常理判断,王明作为债权人确实不会向债务人再转30万元,且明知债务人账户已经被冻结,基于对方账户等信息的误解而转账,形式上却符合重大误解的范畴,依法可以撤销,可仍有该转账就是王明真是意思的可能。 2、王明错误汇入被执行人杨诚账户的资金是否属于债务人责任财产?该如何救济? 通常而言,货币作为特殊动产适用“占有即所有”原则,资金进入杨诚账户后,法律上归属杨诚责任财产,纳入执行范围符合形式要件。 但是,本案具有特殊性,一方面,王明之所以转账,是因为操作失误,且存在重大误解可能。 另一方面,款项未与账户其他资金混同,该账户余额为零的冻结状态具备一定有利条件。 在司法实务中,最高院认为案外人所有的款项通过银行账户误划至被执行人账户,且进入被执行人账户后即被人民法院冻结并划至人民法院执行账户,并未被被执行人实际占有、控制或支配,亦未被作为“特殊种类物”的货币,则该误划款项不适用“货币占有即所有”原则。 也就是说,只要王明能够证明“误转”事实,或可排除执行。 本案杨诚账户余额为零时被冻结,30万元成为唯一独立款项,未发生混同,而王明于转账完成后立即报警并通知银行,体现追索意思表示的及时性。 同时,王明误转具有高度盖然性,这说明误划款项的行为缺乏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不能产生转移款项实体权益的法律效果,王明对该款项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执行法院建议绍兴银行与王明协商,是为了更高效解决王明的问题,便利于其将款项用于应急,本质上还是因为执行法院无法以执代审,需要通过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可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 基于此,王明如后续无法协商解决,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但需要证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或其他足以阻却执行的实体权利。 对于本案,大家怎么看呢?
浙江嘉兴,一男子想用招商银行APP转账30万元到建设银行卡,给家人治病,因界面会
姩姩有娱
2025-06-26 16: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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