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韶关,一男子欠钱,可他没钱归还,他找到工厂老板,借了老板10000块钱,他写下借款手续,要老板直接把钱转给对方,谁知老板手下一滑,多点了一个0,误将10000元,转成100000元,老板立刻要对方转回原来的账户,可对方不还,说男子还欠他钱,老板告到法院,要对方将10万元返还,法院这样判了! 2025年6月25日,南方都市报报道,一老板帮人还钱,谁知多点了一个0,将1万元误转成10万元,对方拒还。 刘某欠了邱某一笔工程款,邱某撵着他要,刘某没钱,迟迟不能归还。 刘某思来想去,找到一位工厂老板,工厂老板和他关系不错,一听他有困难,立刻答应帮他还这笔钱! 刘某打算,先借10000元,给邱某先还,剩下的钱,再从长计议。 刘某给老板写下借条,工厂老板立刻就要转给他10000元。 刘某一想,不必这么麻烦,他要工厂老板,直接把钱转给邱某,就算自己给邱某还了10000元。 老板一听,很有道理,转来转去就是麻烦,他二话不说,就把10000元给邱某转了过去。 谁知转款时他手下一滑,10000元金额多点了一个0,竟然给邱某转了10万,老板和刘某面面相觑,顿时傻了! 刘某一看,这事大了,自己只借了10000元,并且是工厂老板直接转账,这样一来,说不清了! 刘某立刻和老板解除了借贷关系,这样一来,老板转账的钱,就和刘某无关。 老板给邱某打去电话,说自己转错了钱,要他立刻将10万元退回转账的账户。 邱某那边,刚收到10万元,他兴高采烈,可算挽回了一部分损失。 原来,刘某和邱某一直有生意上的往来,刘某欠邱某的款项,积少成多,可是只见账单,就不见刘某给他还钱。 他紧催慢催,好不容易,催的刘某答应,先给他还上10000元,其他的款项,以后慢慢再还。 刚才接到转款,邱某以为是收到了1万,谁知他定睛一看,竟然是转过来了10万! 邱某心里高兴,谁知电话一响,正是转钱的工厂老板,老板向他解释,是自己误操作转错了钱,要他把钱顺原路返还。 邱某一听,我不管这钱是谁转的,你和刘某是朋友,刘某还欠我很多的钱。 工厂老板解释了半天,邱某还是拒不还钱,就说刘某现在,还是欠着他很多款项。 老板一气之下,告到法院,要求邱某返还他转错的10万元。 法院经过调查,仔细调研了聊天记录、从记录中可以看出,刘某事后反应慌乱。 刘某拿出借条,借条上就是借工厂老板10000元,这就证明,工厂老板称,他原本是要给邱某转10000元,并非10万元。 也就是说,老板转给邱某10万,是误操作,多点了一个0,这才将10万元误转给了他。 法院认为,工厂老板所说的话,存在高度的可能,因此,法院予以采信老板的话。 并且,经法院查实,工厂老板和邱某之间,并没有过经济来往,刘某和工厂老板也已经解除了借贷关系。 因此,法院认为,邱某无权持有工厂老板误转过去的10万元,邱某应将10万元退回给工厂老板。 至于邱某主张,刘某欠他工程款不还,法院认为,邱某可另寻途径向刘某要钱。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 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工厂老板本应转账1万元给邱某,却因操作失误转了10万元。 刘某已经解除了他和工厂老板之间的借贷关系,因此,邱某持有工厂老板转账的1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的相关规则,法院审理案件时会根据证据来认定事实。 本案中,法院根据聊天记录、刘某事后的反应以及刘某出具的借条等证据,认定工厂老板原本是要转账1万元而非10万元的事实存在高度可能,从而采信了工厂老板的说法。 这体现了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当事人需妥善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证明自己的主张。 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刘某欠邱某工程款,邱某应向刘某主张还款。 工厂老板与邱某之间没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邱某不能以刘某欠其钱为由,拒绝返还工厂老板误转的款项。 因此,法院判决,邱某应归还工厂老板100000元。 邱某若要追讨刘某所欠工程款,应另循途径向刘某主张要钱。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这一下就暴露了身为广东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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