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男子拿着自己9.5克的金坠子,去金店给妻子换金项链,金店1000多一克回收了他的金坠子,他又补了400多元,给妻子买了7208元的足金挂坠,以及3286元的金链子,万万没想到,他送给妻子,妻子不但没高兴,反而气炸了,不但9.5克的重量变成6.77克,金链子的纯度竟然是750的,妻子要求以克换克,必须给她9.5克。金店:你签了字的,随便去告,奉陪到底!
6月27日,据1818黄金眼报道,徐先生看妻子没有金项链,而自己去年买的9.5克的金坠子平时也不戴,就决定拿去金店,给妻子换个金项链。
为了给妻子一个惊喜,他自己偷偷去了,没想到,被金店给忽悠了,妻子没得到惊喜,反而火冒三丈,把徐先生臭骂一顿。
原来,6月24日,徐先生到了金店,说了自己的想法,他告诉营业员,他妻子喜欢金锁,给他推荐一款足金的金锁,他以克换克。
店员告诉他,金店可以高价回收他9.5克的金坠子,一千零点的价格回收,而且这个价格,比当时的售价还要高。
徐先生不知道水的深浅,听了觉得还可以,就同意了,然后,店员就开始给他推荐挂坠,在店员的巧舌如簧下,他花7208元,选了一个足金挂坠。
接着,店员又说,他还缺一条链子,否则没法往脖子上戴,于是,店员又给徐先生配了一条价值3286元,750的金链子。
对于750,徐先生一个大男人压根不懂是啥意思,店员说按件算,然后还让徐先生在一张单子上签了字。
也就是说徐先生9.5克的金坠子,被金店回收了,因为不是以克换克,他补了400多元,给妻子买了一条10494元的项链。
可回到家,妻子不但没高兴,反而气炸了,因为9.5克黄金,变成了6.77克不说,金链子成了750的,压根不是足金。
啥叫750?就是说这个链子只含75%的黄金,另外25%是其他金属材质。
徐先生被忽悠了,妻子要求金店以克换克,我给你的是9.5克黄金,你就给我9.5克的金项链。
没想到,金店却说,你们请律师来告我,我也不怕,徐先生在单子上签字了,他是心甘情愿的,没有诱导消费。
无奈,徐先生找到媒体,可金店拒绝采访。商场从中做调解,但金店表示,店员没问题,已经把一些规则告知徐先生了,存在在诱导消费,更不愿意承担这个损失。
徐先生彻底傻眼了,他本想给妻子惊喜,没想到,因为这件事,反而夫妻闹了矛盾,他还得回家安抚妻子。
难道,最终真要劳民伤财,对簿公堂吗?
徐先生本想给妻子惊喜,却因金店消费陷入纠纷,实在令人唏嘘。
金店以高价回收吸引徐先生,却在后续交易中,将9.5克黄金换成6.77克,还搭配含金量仅75%的链子,这种做法实在有失诚信。
店员利用徐先生对专业知识的缺乏,没充分解释“750”含义,诱导其签字消费,虽称已告知规则,但明显未尽到充分提醒义务。而金店以签字为由拒绝担责,态度强硬,实属不该。
消费者在面对复杂交易时往往处于弱势,商家应秉持诚信经营原则,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此事也给广大消费者提了个醒,消费时要保持理性,仔细了解产品信息。希望相关部门能介入调查,规范市场秩序,让消费者不再为类似问题烦扰,营造健康、公平的消费环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金店没充分履行对消费者的告知义务,导致徐先生在交易中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劣势地位。
金链子的黄金含量仅为75%,即18K金,但店员仅称“按件算”,没明确解释“750”的实际含义,客观上误导徐先生认为金链子为“足金”。
徐先生以9.5克黄金抵扣后换回的足金挂坠仅重6.77克,若店员没明确告知克重差异,且通过捆绑销售低价高溢价的链子,则构成对黄金实际价值的隐瞒。
金店行为侵犯了徐先生的知情权,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可主张撤销交易或要求赔偿。
《民法典》第496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如合同、单据)时,应遵循公平原则,对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的条款须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并说明,否则消费者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金店要求徐先生签订的销售单据中,若未以显著方式标注以下内容,则属无效格式条款。
如果单据没明确说明换购后的商品总克重可能减少,且实际克重与旧金克重不对等,属于隐瞒关键交易条件。
如果单据中仅以“750”标注而没有“含金量75%”的文字或口头说明,没尽到对非专业消费者的解释义务,则条款可被认定为没生效。
即使徐先生签字,金店也没履行格式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消费者可依据《民法典》主张单据中涉及克重和纯度条款无效,要求重新协商或解除合同。
信源:1818黄金眼2025-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