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女子租了间门面,卖麻辣烫已经5年,她刚交了新一年的租金40万,押金4万,谁知刚刚缴完,物业下了通知,让她再补缴租金97万,女子懵了,物业给出解释,经过他们实测,门面的面积增加了46平,97万是补缴的这部分费用,张女士不缴,缴租金前为啥不说?没见谁来测过面积!物业二话不说,直接给她断电了。 2025年6月27日,据大参考报道,一女子租门面卖麻辣烫,最近被物业断电了。 张女士请来了记者,她满面愁容,诉说了自己遇到的麻烦。 2025年的6月19号,张女士夫妇收到了两份物业通知,通知上说,要张女士去物业补缴费用,一个28万,一个69万,加起来有97万多,她一头雾水,这是要缴的啥钱? 物业公司告诉她说,他们夫妻租的门面,经过他们的实测,由原来的127平方,增加了46平方。 张女士更加奇怪,你们啥时候来店里测过?我整天守在店里,咋没看见你们来过? 并且,张女士在营业期间,并没有将门面增大,她也增大不了,因为这一排都是门面,一家挨着一家,往哪扩展? 反倒是2021年的时候,因为门面的租金,每月4万,他们承受不起,就和物业经理协商,把一部分档口割让出去。 档口的电费,是物业单独收取,和张女士无关,这样一来,就减轻了租金压力。 而这件事情,现在被物业提出警告,说张女士严重违约,私自将部分店面转租给他人,要她承担违约责任。 张女士委屈,他们夫妻,是老实经营,这么高的租金,能持续经营了5年,他们的口碑,消费者知道,他们根本就不是奸 滑之人。 对物业的说法,张女士难以接受,对这笔费用他们更是难以承受。 5年期间,他们起早贪黑,辛苦经营,到了最后,挣到的钱,大部分都缴了房租,他们自己仅仅略有盈余。 他们想过放弃,也想过退缩,可是,卖麻辣烫是他们夫妻的特长,不做这个,还能去做什么? 他们磕磕绊绊,终于做出了自己的口碑,最近几年,生意难做,可是他们,依然抗过了艰难,维持了下来。 5年期间,中间还续签了一次合同,签合同时,物业并没说过房屋面积的问题。 今年5月,张女士缴了新一年的租金,一共40多万元,外加押金4万元。 如今,合同签完,钱也缴了,物业却通知租户门面的面积增加,要补缴97万。 催收单上显示,2020年12月13号至2025年2月2号期间,需补缴69万元;2025年2月3号到2026年11月2号,需补缴28万。 97万,不是个小数,麻辣烫是小本经营,缴完房租水电,根本挣不下几个小钱。 如果缴纳,等于5年白干,所有的辛苦付出,全都给了物业,尤其是自己才缴纳了新一年的租金押金,这44万元,已经被物业收走,要他们归还,比登天还难。 如果不缴,物业就给断电,要你做不成生意,白耗时间,张女士一夜之间,愁的憔悴不堪。 她拒绝缴费这97万,店里被直接断电, 张女士的遭遇,并非她一家遇到,周围好几家商铺都收到了催收通知单。 有老李家炒鸡阿明,煲仔饭还有一家卖奶茶的店,他们全都收到了催费通知单,同样面临补缴租金,每个人都是愁容满面。 记者接到求助,试图联系物业,物业态度强硬,把通往物业的电梯都给停了。 记者和几位老板爬楼的找到物业,却被拒之门外,物业经理接到电话,一听是记者采访,他不予回复,立刻就给挂断了电话。 难道说,张女士夫妻和其他商户就没办法了吗? 《民法典》第119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张女士与物业签订了租赁合同并缴纳了租金,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物业在合同签订后,以实测面积增加为由要求补缴高额租金,若无合同约定或法定事由,属于单方面变更合同条款,违反了合同约定,张女士有权拒绝。 同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若物业主张面积增加,需提供原始测绘报告及两次测量的合法依据。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9条规定: 采取断水断电的主体通常只能是供水供电部门,且需在租户逾期支付水电费的情况下才可实施。 物业擅自断电,构成对张女士合法使用租赁物权利的侵害,若因断电给张女士造成损失,如经营损失等,物业需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716条规定: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若张女士与物业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禁止转租,或未提及转租事宜且未经物业同意,其将部分档口割让出去的行为可能构成违约。 但如果张女士能提供此前与物业的沟通记录,证明转租已获认可。 目前,大参考记者已将情况反映给了当地街道办事处,后续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信源: 大参考 2025.6.27
河南郑州,一女子租了间门面,卖麻辣烫已经5年,她刚交了新一年的租金40万,押金4
云影天光念情长
2025-06-28 13:3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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