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有一种陋习叫“典妻”。不是所有的婚姻,都是为了爱情。有些,是为了几担谷子,一口饭吃。民国时期,一种叫“典妻”的陋习,在中国一些乡村地区盛行多年。 听起来匪夷所思,但真实发生过。贫困人家,将妻子“租”给别人几年,换几斗米。女人要给陌生男人生孩子,孩子刚会走,自己就得回原来夫家,继续当媳妇。有的丈夫一年租一次,像租耕牛一样换着人家转。 典妻,并不是个案。背后是一整套社会机制在默许:贫困、失序、无权、无声。今天回头看,不寒而栗。 民国初年,法律制度动荡,社会结构混乱。清朝刚结束,婚姻制度的变化还没来得及推行到底,很多旧习依旧流行。妾制尚未废除,女性被视为附属品,婚姻常常是一种交易。 在这种背景下,典妻悄悄流行起来。穷人没地没粮,日子过不下去。一个男人想活下去,有两种办法:一是卖地,二是“典妻”。卖地伤根本,典妻还能回收。三年、五年,把老婆“租”出去,和富人签个口头协议,女人住到人家去,负责做饭、生孩子,服侍起居。租期一到,再回自己家当媳妇,继续过。 女人能不能同意?没人在乎。合同写不写清楚?没人关心。只看男方怎么说,女方怎么做。很多时候,孩子刚出生,母子就被强行分开。孩子归租佣家庭,母亲收拾行李回原来丈夫家。接下来,丈夫再找下一家人“典”出去,一年一换,换口饭吃。 更讽刺的是,这一过程不被视为违法,也没人举报。地方官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些人甚至协助“促成”交易。在重男轻女、父权主导的社会结构下,女人连人身都不是完全自由的,更别说拥有“拒绝”的权利。 更极端的情况是,租妻人年纪极大,四五十岁无儿无女,急于找人生孩子。女人到了租方家中,生活艰辛,劳动繁重,有的在坐月子时还要照顾老人的日常,连最基本的身体恢复都没有保障。等孩子出生,短暂的安稳结束,新的剥离开始。孩子留在租方,女人回原配家,孩子永远不能认亲,母子从此陌路。 到了1930年代,舆论开始出现些许变化。随着新式教育普及、妇女解放观念兴起,一些报刊杂志开始揭露典妻现象的真相。有些记者深入农村,写出真实案例,引发部分读者共鸣。一些进步女性组织尝试干预,提出“反对租妻”、“保护妇女自由”的口号。 但这种反思还远远不够。在很多偏远地区,这样的声音传不到田间地头。教育落后、交通不便、观念僵化,典妻照旧进行。即使有人喊停,也很快被当地“习俗”压住。有人说:“她们愿意的。”有人说:“这是传统。”更多的人说:“我们也没办法。” 其实典妻根本不是传统,而是贫困与压迫的结合体。它不是从祖先流传下来的,而是在社会制度失效时自然滋生的畸形做法。在一个人命不值钱、女性没有权利的结构中,典妻是穷人最后的交易筹码,也是女人最惨的命运注脚。 在法律上,典妻行为常常被划为“租赁”或“临时婚姻”,规避正式婚姻法律的规定。但这样的说法站不住脚。在多数案例中,女人从未拥有选择权,连知情权都没有。所谓“婚约”只是口头承诺,所谓“租期”也常常失效。租期一到却被强行留下、租方以“续租”为名拒不归还的事,也屡见不鲜。 当时的法律对妾制仍有某种容忍,很多人以为典妻属于“变相纳妾”,不受追究。但实际上,民国政府在1930年代起,已逐渐尝试废除妾制,并倡导婚姻自由。只是,这种新制度推行缓慢,真正落实要等到1949年以后。 1949年,新中国成立。《婚姻法》出台,明确废除包办买卖婚姻、禁止纳妾、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条文一下子将旧制度连根拔起。典妻,这种陋习,终于在制度上被彻底否定。 但制度的废除,并不等于记忆的消失。在不少人的口述历史中,仍能听到关于典妻的故事。有的老人讲起自己母亲曾被典出,有的家庭至今不知亲属孩子的来历。这些故事残酷、沉重、甚至带着羞耻,但它们都曾真实发生,不能被遗忘。 今天重新提起典妻,并不是为了指责谁,而是提醒我们一个现实:一旦社会失序、权利失衡,弱势群体总是最早被牺牲的。而女性,往往是其中最无声的那一类。 这段历史不是为了沉迷于痛苦,也不是猎奇,而是提醒:我们来时的路,并不平坦。有些人,用整个青春和尊严,换来了这个社会的觉醒。 不能忘,也不能再来一遍。
为什么我们讨厌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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