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一女子买了套带院子的新房,她安装电梯平整地面时,竟然挖出一具男性大腿骨,吓得她双腿发软,连滚带爬报了警,可随后,她又挖出多根肋骨和尾骨,这下女子彻底慌神了,她愤怒的要求开发商退房或者换房,开发商却说:房子已交付,不退不换。女子顿时傻眼了,结果让她万万不能接受。 6月29日,据小强热线报道,2024年12月12日,孙女士家发生了一件事,成为她一生挥之不去的阴影。 原来,2024年,孙女士从某开发商手里,买了套带院子的房子。 孙女士对房子很满意,她更喜欢的是院子,她准备在院子里种花种菜,过怡然自得的生活。 12月12日这天,孙女士的装修进行到安装楼梯这一步了,她把院子的地面进行平整,然后安上电梯。 可她万万没想到,意外就这样发生了,导致孙女士被吓得发出尖叫,差点没晕厥过去,她双腿发软,可以说是连滚带爬跑出院子,然后立马报了警。 是什么导致孙女士惊吓过度呢?原来,她竟然在平整院子地面时,在阳台下面,挖出一袋垃圾。 孙女士本以为是建筑垃圾,她在心里怒斥开发商缺德,怎么不把建筑垃圾运走?反而掩埋在院子里? 孙女士打开垃圾袋进行确认,发现里面压根不是建筑垃圾,竟是人体的大腿骨。 这个发现,立马让孙女士浑身起了一层鸡皮疙瘩,她本能的大叫着跑出家门报了警。 帽子叔叔把大腿骨带走检测,孙女士后续又挖出肋骨和尾骨,她又再次报警。 这回,孙女士彻底不淡定了,这有可能是凶 案现场,这样的房子,就是白给她,她也不敢住下去了,那不得每晚都做梦呀! 孙女士找到物业和开发商,她提出自己的诉求,要么退房,要么换房。 可开发商干脆利落的拒绝了,理由是:房子已经交付,既不可能换,更不可能退。 6月16日警方传来消息,孙女士挖出来的,确实是男性尸骨,并进行立案。 第二天,孙女士,开发商,在相关部门的主持下,进行调解,但开发商还是态度蛮横,拒绝退房换房。 但开发商提出,可以给孙女士适当补偿,让她说个数,但最终还是没给解决。 孙女士悲从心来,又愤怒不已,她一个普通居民,买一套房子容易吗?可以说倾尽毕生积蓄,到头来却摊上这闹心事。 区区补偿,压根弥补不了她的损失,这房子住着害怕,想出手都没人敢买,开发商又不退不换,让她如何是好? 当相关部门也没办法,说开发商不配合,这事没办法推进。 至今,这件事悬而未决,孙女士欲哭无泪。 有人认为,应该是近期所为,因为盖楼都要起槽的,就是把平地挖个大坑,楼房盖好后回填土方,这尸体在屋里肯定是近期的事情,让警方调查原因。 这是在一楼带院的覆盖土方里挖出来的,车库或基地还在下面,这土一定是后放的!不论是不是刑事案件,开发商都有责任! 这是典型的刑事案件,居然不破案,还有说坟地的,现在都火化,哪有尸骨的可能,最关键是装垃圾袋,谁会把尸骨装垃圾袋,只有凶 案才需要。 她要改院子,总不能挖到地基下面去吧?所以尸骨就是地基上面的,开发商跑不掉的,这就是后期谁埋里的,小院地面至少是地砖,这是人埋完了铺的地砖等表面材料! 《民法典》第615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及院子存在重大质量瑕疵,院内掩埋人类尸骨的行为显然属于违反合同质量要求的范畴。 根据交易习惯和公序良俗,房屋及其附属土地应具备基本的安全性和居住适格性。尸骨的存在直接导致房屋使用价值严重贬损,开发商没履行确保交付标的物无隐性瑕疵的义务。 开发商虽主张“房屋已交付”,但尸骨掩埋于院内回填土中,属于隐蔽性质量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621条规定,买受人发现隐蔽瑕疵的最长检验期限为自交付起两年[^2]。孙女士在收房后合理时间内发现尸骨,仍有权主张权利。 孙女士有权依据本条款要求解除合同,退房或更换同等条件房屋。 开发商仅以“已交付”为由拒绝退换,属于逃避法定质量担保责任。法院可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判决开发商承担退房、换房或赔偿损失等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开发商作为土地平整及回填土施工的责任主体,没对院区土方进行必要筛查和清理,导致尸骨埋入,存在明显管理疏漏。 该过错行为直接侵害了孙女士的财产权,房屋贬值,及人身权益精神损害。 依据《民法典》第1183条,孙女士因尸骨产生的心理恐惧及精神损害,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开发商需赔偿其装修损失、误工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孙女士可选择以违约责任,退房换房,或侵权责任赔偿损失主张权利,也可同时主张,如退房+赔偿精神损失。 如果法院认定开发商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可能判令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信源:小强热线2025-6-29
河南新乡,一女子买了套带院子的新房,她安装电梯平整地面时,竟然挖出一具男性大腿骨
秋霜染枫醉流年
2025-06-30 15:3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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