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20年前和亲家母好上了,想着亲上加亲,为了表示诚意,自愿出3万元和女子一起盖三层小楼。女子觉得亲是亲财是财,特意写了个协议,房子的分配情况写的清清楚楚。没成想后来因男子女儿反对,两人没能走到一起。20年后,亲家母把房子卖了,男子不干了,找她要钱。女子气得直跺脚:钱早就还完了,房子跟你有啥关系。几十万都给外面的女人花光,没钱了回来胡 闹。男子女婿说出实情,真相令人无语! 7月5日,重庆城市TV报道,一大叔称20年前,拿3万元和亲家母一起建房,如今房子被卖了,他找亲家母要钱遭拒,找调解员帮忙。 祝大爷和谭大妈,二十多年好过一阵子,当时也曾是一段佳话。 现如今那点情分,愣是被讨债闹的荡然无存,令人唏嘘。 事情还得从20多年前说起。那会儿谭大妈的老伴刚走,孩子们都成家,她不想给儿女们添麻烦,就一个人顶门过日子。 祝大爷也是单身,对亲家母有好感,一来二去就跟谭大妈好上了。 按祝大爷的说法,是谭大妈主动;可谭大妈翻着白眼说,明明是祝老头追得紧,丈夫刚走就三天两头往跟前凑。 不管谁追谁吧,反正俩人当时确实好得形影不离,还琢磨着亲上加亲,搭伙过日子。 正巧谭大妈想盖新房,手里钱不够。祝大爷也是个爽快人,一拍胸脯就拿了三万多出来,说这房子算俩人合盖的。 当时还特意签了协议,白纸黑字写着:三楼盖起来,二楼和一楼的一间房归祝大爷住。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祝大爷和谭大妈签订的建房协议,双方均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是在自愿且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的情况下签订,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应。 祝大爷那会儿心里美滋滋的,想着往后有个伴儿,还有个安稳窝,日子总算有奔头了。 可谁能想到,祝大爷的女儿不乐意了。亲爹要和婆婆凑一对,这关系听着就别 扭。 放着两门亲戚不走,非得凑成一家,以后出现矛盾,还怎么相处。女儿一哭二闹三反对,愣是把这桩好事搅黄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祝大爷的女儿,不同意父亲和婆婆再婚,写种做法是不对的,父母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无权干涉。 俩人没办法,只能散了,各过各的日子,那协议也就被当成废纸,压在了箱底。 本以为这事儿就这么过去了,没想到二十年后,祝大爷带着那张泛黄的协议找上门了。 一见到谭大妈就喊冤:你把二楼卖了,我这钱也花了,房也没了,人财两空啊! 再说现在这房子可卖了不少钱,当初那3万在那个时候可不是小数,为了公平得按现在价格给钱。 谭大妈一听就火了,这地基是我的,砖是我买的,工人是我请的,跟你有啥关系? 调解员赶紧打圆场,大爷说当年投了三万多,还有协议呢! 那3万我早还了!谭婆婆嗓门更大了,二十年前就清了,现在又来闹,是不是老年痴呆了。 祝大爷梗着脖子反驳,那不是还钱,是我嫁女儿的彩礼钱,谁家娶媳妇不给几万彩礼,没从你多要就偷着乐吧! 谭大妈气得哭笑不得,你能不能讲点道理?儿媳妇结婚的时候,可没提彩礼的事儿,那时候没有要彩礼的说法。 那会儿我孙女都两岁了,哪有生完孩子再要彩礼的?你这脑子是不是进水了? 争执半天,祝大爷的女婿说出了实情:祝大爷这两年手头紧,是因为跟一个年轻女人好上了,前前后后给人家花了几十万。 又给买房子又买保险买,结果现在人家不跟他过了,钱也打了水漂。 这才想起二十年前这3万块钱,跑来母亲这儿找补。那3万块钱确实还了,根本不是彩礼钱,岳父现在是越老越闹腾,也不知道怎么想的。 谭大妈把调解员拉到我边抱怨:他给那女的花钱的时候眼睛都不眨,现在没钱了就来讹我,什么人啊这是! 调解员也听得蒙头转向,本来是帮祝大爷要钱,听来听去好像不是那回事。 事实是当年的账早就清了,现在拿通货膨胀说事儿,确实站不住脚。 祝大爷一看不光彩的老底都被抖落出来,态度也不像开始那么硬气,但面子上也有些过不去。 他又把话拉回来说这钱也不是非要不可能,就是想把话说开了,这么多年,每次见面,谭大妈连个笑脸都没有,这心里堵得慌。 调解员一听这话,赶紧两边劝,都看在儿女的面子上,最后握手言和。 又趁热打铁,直接签了新协议,声明房子的事儿既往不咎,以后各不相干。 看着俩老人冰释前嫌,二十年前那点情分,三万块钱的纠葛,愣是拖成了一笔糊涂账。 说到底,人心这东西,有时候比钱还难算清楚啊! 对此,你怎么看呢? 信源:重庆城市TV-2025-07-05
重庆,一男子20年前和亲家母好上了,想着亲上加亲,为了表示诚意,自愿出3万元和女
猫猫背九九
2025-07-08 23:4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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