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一小区高层住户每月都往窗外扔带血的卫生巾,每个月连扔七天,把小区草坪当成自家垃圾桶,物业沟通后仍不知收敛。
据法治视讯7月14日报道,广西南宁的郑女士是某小区业主,每天早晨,郑女士都习惯站在窗边喝一杯温水,呼吸新鲜空气。
然而,今年4月的某一天早晨,郑女士如同往常一样来到厨房倒了一杯温水,她习惯性地站在窗边向外望去。
窗外草坪上,东一块西一块的白色不明物体吸引了她的注意。郑女士把头伸向窗外,定睛一看,这东西不是卫生巾吗!分明还是被使用过的,在绿色的的草坪上格外扎眼,郑女士强忍着不适,关上了窗户。
发现此事的不止郑女士一家,小区多户业主都向物业反映了这一情况。刚开始,楼上的住户还是在半夜向楼下扔,但从6月份开始便变本加厉,就连大白天就开始往楼下扔,且每月一扔就是七天。
郑女士实在忍无可忍,她不仅每天早晨不敢去厨房,就连平日都不愿意把家中窗子打开,生怕看到室外那一片污秽,就连出门都要绕道走。
对此,小区的物业也表示,已经和楼上的住户进行了沟通,但其态度丝毫不知收敛,这令郑女士更加气愤。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郑女士该如何维权?高空抛物者又要承担哪些责任?小区物业需不需要对此事负责?
1.该住户的行为已经违法。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明确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该住户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每月都扔、连扔七天,表明行为具有长期性、反复性,非偶然发生。抛掷的是带血的卫生巾,属于污秽、有损公序良俗且具有潜在健康风险的物品,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
2.郑女士可向抛物者索赔。
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因污秽物品造成严重精神痛苦的,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郑女士因目睹污秽场景产生强烈不适、恶心,长期不敢开窗、不敢去厨房,正常生活安宁权受到严重侵扰,造成精神痛苦。抛物者需要赔偿郑女士相应的精神抚慰金。
3.小区物业未履行安保义务。
《民法典》第1254条:物业未采取必要安保措施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此次事件中,物业未有效制止抛物,如未安装高空监控、未加强巡查,属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郑女士可要求物业整改并赔偿。
综上所述,该住户的行为绝不仅仅是素质差或者不道德,而是已经涉及触犯《刑法》,同时也构成了民事侵权。对于物业的失职,郑女士可以联合其他业主共同维权,向街道或社区办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