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儿闹的!吉林长春,一对新人去领结婚证,经过一系列的填表、拍照、审核之后,工作人员把“结婚证”交到新人手中。可新人接过“结婚证”就发现不对,证件上不仅写着“离婚证”,内页也是“离婚证字号”。事后,工作人员称是拿错了,并不会影响新人的婚姻信息。
7月22日,纵深新闻报道,女子李某和男朋友相恋多年,两个人特意挑选了一个良辰吉日,到当地有关部门领取结婚证。
在经过一系列的填表、拍照、审核之后,李某与男朋友办理完所有的手续,来到前台准备领取结婚证。
工作人员将结婚证交到李某的手中,并恭喜两位新人。可李某结过结婚证之后,就感觉到了不对劲。
自己手中并非是结婚证,而是离婚证,打开内页,内页也是标有离婚证字号。
李某当场就提出了质疑,这到底算结婚证还是离婚证?
工作人员慌忙的进行核对,这才发现确实是拿错了,对此,有关部门解释称,这是工作疏漏,主要是新证入库时分类摆放不仔细,和业务办理本身无关,新人的婚姻信息都是准确录入的,不影响法律效力。
虽然有关部门这么解释,可李某心中依旧感觉到不舒服,自己刚结婚就被迫离婚,这种事情搁在谁的身上,谁都会感觉到不痛快。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有关部门对此的解释是,由于新政入库时分类摆放不仔细,属于工作失误,同时也暴露出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没有认真的进行审核。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若存在违规行为,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本案中,工作人员未正确履行发放结婚证的职责,错发离婚证,已经属于违反相关工作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依规受到相应处分。
第二,如果李某并没有及时发现,那么李某与男朋友的关系,是否具有法律效益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关系自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时成立。
虽民政局错误发放离婚证,但实际办理的是结婚登记,婚姻关系仍然有效。对此,有关部门解释在录入信息时,是准确录入信息的。
不过,这种错误属于行政程序违法。李某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错误登记。
第三,登记结婚一直以来都是人生中的大事之一,李某经历这样的乌龙,是否有权要求赔偿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以上法律条款可知,民政局工作人员发错证的行为,若未对李某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如未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等,李某通常不能要求精神赔偿。
若该行为给李某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如因错误登记被他人误解,导致其精神上遭受极大痛苦、产生心理疾病等,李某则可据此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