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砰”的一声,一女子连人带车被撞飞十几米,瘫倒在地。路人惊呼声中,肇事大爷竟油门一拧继续前行。送外卖的男子目睹全程,电门拧到底狂追百米,拍着车窗大喊:“您这是逃逸!要坐牢的!”大爷这才调头返回,却歪歪扭扭冲进机动车道,险象环生。路人自发用五辆电动车围成保护圈,撑伞递水守护倒地不起的女子。面对警察质问,大爷直拍大腿:“我真没听见啊!”围观群众当场反驳:“撞得车都散架了能不知道?” 据悉,事发时,林晓薇(化名)在路口减速观察路况,赵大爷(化名)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突然从右侧车道高速冲出。 林晓薇紧急刹车仍被撞飞十余米,电动车碎片四溅,她当场倒地无法动弹,头部与左臂剧烈疼痛。赵大爷未停车查看,反而加速驶离。 外卖员张帆(化名)恰好送餐途经此地,目睹全程,立即驱车追赶,高喊:“赵大爷!您撞人了!这是肇事逃逸啊!” 赵大爷起初充耳不闻,经张帆三次呼喊警示后,才调转车头返回现场,但途中违规驶入机动车道,险酿二次事故。 此时,路口群众已自发形成救助圈:五名路人将电动车围挡在林晓薇周围防止碾压,两人撑伞遮阳,便利店老板王女士(化名)用冰袋为其冷敷伤处。 林晓薇意识模糊间报出母亲电话,众人联系家属并呼叫120。 警方到场后,赵大爷辩解:“我眼花耳聋没察觉撞人!这孩子一喊我就回来了!” 围观群众陈先生(化名)反驳:“您车速比汽车还快!撞人声那么大都装听不见?” 最终,赵大爷被警方带走,林晓薇送医治疗。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 1、赵大爷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赵大爷骑着三轮车,直接将骑着电动车观察路况的林晓薇,很明显,赵大爷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甚至全责。 林晓薇被撞倒后,动弹不得,现已被送医治疗,不排除身体损伤达到重伤以上后果。如达到重伤以上,则赵大爷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将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追究刑事责任。 有人说,赵大爷撞人后,非常冷漠,撒腿就跑,这明显是逃逸行为,应当按照3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刑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以及抢救伤员。 而逃逸,应定义为明知发生事故而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 本案中,赵建国主张"眼花耳聋未察觉碰撞",但其撞击致林晓薇电动车碎片飞溅多米、车身明显变形,三轮车必有对应碰撞痕迹。 而且,事发时间为午后,能见度佳,撞击巨响引发多辆汽车急刹,赵大爷应该能发现才对,其辩称不知道,不太符合常理。 除非赵大爷提供医院出具的严重视听障碍证明,否则"不知情"辩解难被采信。实践中,法院常依据一般人可感知的碰撞程度推定驾驶人知情。 一旦查实赵大爷有逃逸行为,则赵大爷将面临更重刑罚。 2、除了刑事处罚外,赵大爷开的是老头乐,或属于无牌、无证上路,或面临行政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95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可以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99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赵大爷如查实是开的老头乐,这种车虽然可以买卖,但实际上,压根无法上牌,也没办法取得驾驶证,如赵大爷没有合法挂牌及取得驾驶证,除了车子会被扣押,还将面临最高15天行政拘留以及最高2000元罚款。 3、林晓薇作为受害人,有权向赵大爷主张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林晓薇如查实对本次事故没有过错,则赵大爷大概率要承担全责,结合林晓薇的受伤情况,可以按照《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及河南地区赔偿标准,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 对此,大家有什么想说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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