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延庆,一男子深夜带着自行组装电鱼器,含电瓶、增压器,穿上橡胶连体裤去河道电鱼

碧海潮生情自悠 2025-07-25 14:26:33

北京延庆,一男子深夜带着自行组装电鱼器,含电瓶、增压器,穿上橡胶连体裤去河道电鱼,有两个伙伴协助,一人持网捞鱼,一人提桶接应。不一会儿,就抓到39条活鱼入桶。不料,警方巡逻时,三人被抓了个正着。面对民警突袭,三人连声喊冤"不过弄点下酒菜!"经查,三人涉嫌非法捕捞,被警方拘留。 据悉,七月的菜食河,蛙鸣阵阵。凌晨一点,手电光束刺破黑暗。李大强、王海、张磊这对表兄弟正进行一场“致命捕捞”。 李大强穿着自制的连体绝缘胶裤踏入浅滩,背负的简陋电鱼器嗡嗡作响,增压器与旧电瓶粗暴相连,电流所至,小鱼瞬间翻白。 王海紧随其后,麻利地用抄网打捞浮起的鱼获,张磊则提着塑料桶在岸边接应。 三人配合“默契”,浑然不觉民警已巡逻至芦苇丛后蹲守多时。 当刺目的警灯骤然亮起,39条小鱼正在桶中挣扎——22尾马口鱼鳞片闪着冷光,14条鲫鱼脊背青黑,3条色彩斑斓的鳑鲏尤为显眼。 “就...就想弄点下酒菜!”面对讯问,李大强声音发颤。 那个由废弃材料拼凑的电鱼器、沾满泥浆的绝缘胶靴,连同那桶在月光下已失去生机的三十多只鱼,成了无法抵赖的铁证。 有人说,几个人就是电几条鱼下酒菜,也不是什么大事,而且也就39条小鱼,危害不大,没必要上纲上线,应该免予处罚。 也有人说,莫以恶小而为之,生态环境的保护,都是从身边生态环境保护做起,只要人人都遵守,就会越来越好。而涉案男子的行为,无疑是破坏生态环境,必须严惩,以儆效尤。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怎么看? 1、李大强等人适用简易自制电鱼设备是否构成“情节严重”? 在实践中,违法份子常辩称自制电鱼器“粗制滥造”“功率有限”,试图将技术简陋等同于危害轻微。此观点混淆了行为的“物理强度”与法律评价的“性质属性”。 《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该条款明确禁止的是“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而两高颁布的《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将“使用电击”直接列为“禁用方法”。 部分人认为,自制电鱼器瞬间释放高压电流,不仅对目标鱼类造成毁灭性打击,更会杀死水体中各类生物包括鱼卵、微生物等,而大量死亡生物沉底腐败,引发水体富营养化,破坏微生物平衡,导致水质恶化。 很明显,自制电鱼器去电鱼会严重破坏局部水生态链,其危害远超普通渔网,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之要件。 因此,法律对电鱼的评价是“方法禁止”,而非“结果衡量”。一把再粗糙的刀用于杀人,也是凶器;一个再简陋的电鱼器入水,就是破坏生态的利器。 2、有人说,李大强等人才电获了39条鱼,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李大强的抗辩理由可能是,捕获物数量少,仅39条小型鱼类,价值低,且三人仅为“尝鲜”并无售卖牟利意图,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 《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事实上,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保护的核心法益是“水产资源可持续利用秩序”及“水域生态系统安全”,此类犯罪危害在于“对渔业资源和水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具体到本案,电击致死的大量鱼苗、鱼卵无法统计,它们本应是河流未来的繁衍基础。一条成鱼背后是千百条未能长大的生命。 野生鱼类是自然资源,非法捕捞本质是对公共财产的窃取。数额虽小,但性质恶劣。 而健康的鱼类种群维系着水体的净化能力、物质循环。电鱼造成的局部生态链断裂,其修复成本远非几条鱼的市场价可衡量。 也就是说,能看见的39条鱼虽然价值不大,但背后产生的生态影响极大,不可预估,不得以“数量少”脱罪。 当然,如李大强等人能够认罪认罚,积极采取恢复生态的措施,或可争取缓刑甚至不予处罚。 《民法典》第123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李大强等人电鱼造成的生态损失,相关部门有权提起公益诉讼,除要求李大强等人修复外,也可以自行修复,相关费用由李大强等人承担。 对此,大家有什么想说的吗?#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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