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26岁女孩去某公司面试,因不满疑为老板的面试官态度,要求删除简历上的身份

洋仔说法 2025-07-27 16:14:24

深圳,一26岁女孩去某公司面试,因不满疑为老板的面试官态度,要求删除简历上的身份证和手机号遭拒。不料,女孩随即被五六人围堵,冲突中,她被带入房间后门被关。女孩指控面试官在厕所内扼颈、击打其头面部,导致她眼前发黑、手机飞出,并瞬间感到“腰部钻心剧痛”无法站立。她描述厕所内多人围堵并抢夺其手机,最终她爬出求救,但对方拒绝拨打120,称其“装伤”。事后,医院确诊女孩为L1腰椎骨折,而涉事公司断然否认“存在任何肢体接触”。目前,警方已将面试官刑事拘留。   据悉,2025年7月23日,26岁的求职者林薇(化名)怀揣职业梦想踏入某公司的面试现场。这场普通的求职之旅,却在数小时后演变成一场令人震惊的暴力事件,最终以林薇被诊断为“L1腰椎骨折”、涉事面试官被警方刑事拘留收场。   面试结束后,林薇对面试官陈明远(化名)在面试过程中对多位求职者“很不尊重”的态度感到不适,认为自己不会入职,遂要求删除其简历上的身份证号与手机号等敏感个人信息。这一合理要求遭到拒绝。   林薇称,拒绝删除信息后,现场包括陈明远在内的五、六名人员迅速将她围住,气氛骤然紧张。她选择报警。   随后,当她试图阻止对方带走包含其个人信息的简历并跟随相关人员时,被带入一个“单独的房间”。   林薇描述,进入房间后门被关上。她察觉情况不对欲离开时,陈明远开始对她实施殴打,左手搂着其脖子,右手打了其嘴巴和额头。   她声称这轮击打导致她瞬间眼前发黑、手机脱手飞出,并感到腰部“钻心地疼”,无法站立。   林薇称自己当时身处厕所内呼救,但无人开门。多名人员围着她,试图抢夺她的手机以删除其声称的“全程录像”。她趁对方抢手机之机,艰难爬出厕所。   爬出后,林薇告知对方自己受伤严重,要求拨打120急救电话。她指控对方拒绝呼叫救护车,并称其伤势是“装出来的”。   民警抵达现场后,林薇取回手机并自行联系了120。经医院诊断,其伤情为“L1腰椎骨折”。因行动不便,警方后续在医院病房为其制作了笔录。林薇提供了包含伤情照片、诊断报告、报警回执等材料佐证其说法。   7月24日下午,涉事公司工作人员回应称,公司已配合警方提交证据,并坚持声称“在当天的冲突中,双方不存在肢体接触”。公司表示最终结论需等待警方调查结果。   7月25日,涉事面试官陈明远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警方表示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暂未对外公布详细调查结果。   那么,从法律角度,面试官的暴力行为是否存在?性质如何认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林薇被医院确诊为L1腰椎骨折,这是一个客观事实。根据鉴定标准,该伤情很可能构成轻伤二级或以上,达到立案标准。   关键点在于,这个伤是如何造成的?   林薇指控是面试官陈明远在厕所内对其扼颈、击打头面部所致。   林薇提供了详细的暴力过程描述,而涉事公司则完全否认存在任何肢体接触。这意味着,在暴力是否存在这个根本问题上,双方说法是水火不容的。   警方对陈明远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动作。刑事拘留意味着公安机关认为陈明远有“重大犯罪嫌疑”,且情况紧急,如可能逃跑、毁灭证据等。这强烈暗示警方基于初步调查认为有相当证据支持林薇指控暴力行为很可能存在,且陈明远是主要实施者,并已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否则,警方不会轻易对一个公司负责人采取如此严厉的强制措施。   同时,《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若多人共同实施暴力,则可能构成共同故意伤害。   林薇指控除了陈明远直接施暴,还有多人围堵、抢夺手机。如果警方调查证实这些人事先有共同伤害的故意,或事中明知陈明远在施暴而积极协助围堵、抢夺证据,则这些参与者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即使不构成共犯,抢夺手机、阻碍取证等行为也可能触犯其他法律,如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证据罪等。   当然,面试官等人 围堵、带入厕所关门的行为,如果证据确凿,本身就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并与可能的故意伤害罪形成牵连或加重处罚情节。   值得一提的是,《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不得轻信口供。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排除合理怀疑”,这是非常高的标准。   林薇声称的全程录像若存在且能恢复,将是决定性证据。现场监控和证人证言尤其是其他面试者是目前最现实也最可能决定案件走向的证据源。   案件能否成功起诉并定罪,取决于警方能否在后续侦查中,能否收集相关证据。如果关键物证缺失,证人证言模糊或不利,即使有伤情和被害人陈述,定罪难度也会剧增。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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