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男子在部门聚餐时,喝了点酒。酒后乘坐同事的车回宿舍时,想起来忘了打卡,便让同事把自己送回公司。结果,回公司打完卡,独自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不慎撞在马路牙子受伤,致5级伤残。事后,男子将部门领导、同事8人统统告上法庭,索要51万余元赔偿。法院这样判! 据报道,郑某是一家企业的员工。2021年2月8日,该公司部门组织了一次年终聚餐。参加此次聚会的人员包括郑某、其上司以及同事们:周某、刘某、禄某、薛某、陆某、徐某、朱某、陶某等。 在聚餐过程中,许多参与者都喝了酒。 刘某在中途离席,返回公司值夜班,而陶某和郑某并未同桌,也未饮酒。聚餐结束后,陶某驾驶车辆,将包括郑某在内的多名员工送回宿舍。途中,郑某突然想起还未打卡,于是请求陶某将自己送回公司。 郑某到公司打完卡后,独自骑自行车返回宿舍,但不幸撞上路边的路牙,摔倒受伤。经诊断,他左臂丛神经受损,左额骨骨折,左第1、2肋骨骨折,伴有少量气胸和肺挫伤等伤情。经过多家医院治疗,直到2021年6月22日才出院,随后被鉴定为左上肢完全瘫痪(肌力0级),已构成五级残疾。 郑某对事故感到非常不满,指责在聚餐期间,周某、刘某、禄某、薛某、陆某、徐某、朱某和陶某等八名同事和领导多次劝酒,明知自己已醉还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未将自己安全送回家。为此,他将上述人员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30%的责任,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总计约51万元。 对于郑某的诉求,陆某、徐某、朱某和陶某未到庭应诉,未作答辩。而周某、刘某、禄某、薛某则辩称,自己没有强迫郑某喝酒,也没有劝酒行为,郑某当时的状态也没有异常,摔倒纯粹是个人疏忽所致。 法院审理后认为,部门聚餐和饮酒属于正常的社交行为,不会自动形成法律上的责任关系。除非在饮酒过程中存在超越合理范围或未尽注意义务的行为,否则不能认定参与者承担责任。法院查明,没有证据显示周某等人在劝酒方面存在强制或恶意灌酒的行为,刘某在聚餐中途离开,也没有证据证明陶某在未饮酒的情况下故意疏忽。聚餐结束后,陶某驾驶车辆送人回宿舍,郑某在打完卡后仍有意识,选择骑车回家,说明其当时尚能自我判断。法院认为,聚会的参与者已尽到合理的看护义务,没有过错。 此外,郑某作为成年人,应对自己的饮酒和骑车行为负责。他应当预见到酒后骑车的危险性,但盲目信任自己,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事故发生。法院判定,郑某应承担全部责任,驳回了其索赔请求。 郑某不服,提起上诉。其在上诉中坚持自己被多次劝酒,且在聚餐结束后因呕吐而意识模糊,之后在醉酒状态下骑车回家,途中发生事故。郑某还强调,自己在公司门岗打卡时吐得很厉害,同行人员应当提高警惕并采取保护措施,但陶某和周某在得知其不住在宿舍后,未提供帮助反而离开。 对此,周某和薛某辩称,陆某在聚餐中曾提醒大家不要喝酒,整个过程也不存在劝酒或闹酒的情形。其他未答辩的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二审法院经过审查,确认双方提供的证据与一审一致。法院指出,没有证据证明周某等人在劝酒方面存在过错,也没有明知郑某不能喝酒仍强行劝酒的行为。聚餐结束后,陶某驾驶车辆送人,郑某打卡时仍有意识,说明其当时状态清醒。法院认为,参与者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没有责任为郑某的交通事故负责。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郑某的上诉请求。同事饮酒 盐城聚餐好去处
江苏盐城,男子在部门聚餐时,喝了点酒。酒后乘坐同事的车回宿舍时,想起来忘了打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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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7 22: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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