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廊坊,一女子刚怀孕,满怀期待去做第一次B超,检查结果显示“未见胚芽”,接诊的医生看都没多看一眼,更没有询问女子及其家人的意思,直接认为胎停了,开了单子,让女子去做人 流手术。女子心如死灰,整夜流泪,而丈夫不甘心,硬拉着妻子换了家医院做B超,却发现孩子是有微弱胎心的。事后,女子找上门说理并投诉,而面对质疑,第一家医院的医生只是推脱:“按规矩办的,B超又不是我做的。” 不止于此,医生还控诉女子的投诉造成了其名誉受损,言外之意,要索赔。 据河南乡村频道8月11日报道,2025年7月14日,新婚不久的翼先生(化名)怀着期待与忐忑,陪同妻子李静(化名)来到某医院进行孕7周的常规B超检查。 这对年轻的夫妇渴望听到新生命的第一声心跳。 然而,冰冷的B超报告单上写着:“宫内早孕,未见胚芽。” 接诊的陈医生(化名)看过报告后,语气几乎没有任何波澜:“胚胎发育不好,考虑胎停育了。没必要再等,安排人 流手术吧。” 未等翼先生和李静从震惊中缓过神来,更没有详细解释诊断依据、告知复查可能或相关风险,一张人 流手术通知单已经递到了他们面前。 翼先生本能地追问:“医生,这个结果准吗?需不需要过几天再查一次?” 陈医生快速回答:“我们按常规判断,没必要复查了,等下去也没意义。” 短短几分钟,新生命被判了“死刑”,夫妇俩心情沉到了谷底。 李静因此受到巨大的打击,连续几夜无法入眠,以泪洗面。 翼先生看着妻子憔悴的模样,一个强烈的念头挥之不去:再确认一次! 7月16日,他们带着一丝渺茫的希望,来到了另一家医院,当B超探头在李静腹部移动时,检查医生突然说:“别紧张,仔细看...这里,有搏动!” 而报告清晰地写着:“宫内早孕,周边回声增强,可见胎心管搏动。” 这说明,胎儿的心跳,虽然微弱,却坚强地存在着。 这一刻,翼先生夫妇开心之余,突然想到第一家医院的操作,巨大的后怕与愤怒瞬间袭来,因第一家医院一次检查、医生武断的结论,险些让他们亲手扼杀了这个顽强的小生命。 翼先生非常愤怒,找到第一家医院投诉并索要补偿,面对质疑,陈医生的回应却充满了推诿和冷漠:“我们是按诊疗规范操作的,B超是影像科做的,我们只负责看结果下诊断。…胚胎早期发育本来就有不确定性,我们也没办法。补偿?这不符合规定。” 紧接着,陈医生反过来指责他们的投诉行为:“你们在网上发视频,对我的名誉和工作造成了很大损失!” 整个过程中,医院方始终没有表现出真诚的歉意,还让翼先生夫妇去走法律程序。 那么,从法律角度,翼先生夫妇该如何维权呢? 1、第一家医院诊断过程未尽审慎注意义务,严重违反了告知义务及患者知情同意权,存在医疗过错,李静夫妇可以主张自身损失。 李静在第一家医院检查时属于孕早期,而胚胎发育存在个体差异,初次B超未见胎心胚芽并不必然等于胎停育,此时,建议复查是普遍遵循的诊疗常规。 《民法典》第1121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陈医生仅凭单次B超结果就武断诊断“胎停育”并直接安排人 流手术,未考虑复查的必要性,违反了基本的审慎注意义务,存在诊断过于草率的过错。 且陈医生在采取一进步手术措施时,有说明并取得书面知情同意的义务,否则涉嫌侵权。 《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陈医生如在诊断后,未告知“未见胚芽”可能存在的其他原因,未告知“等待复查”这一重要的替代医疗方案及其伴随的风险,未取得患者对“立即人 流”这一重大医疗决定的书面知情同意,则其行剥夺了患者李静在充分知情基础上的自主选择权,存在过错。 因此,陈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结合规定,李静夫妇至少可以主张在第一家医院无效检查费用、往返路费等损失。 2、陈医生反诉患者李静投诉造成其损害能否成立?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规定,患者有权利对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不规范行为向所在医疗机构投诉。 而《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本案中,翼先生夫妇陈述的是其真实就医经历,目的是维权和警示他人,现有信息未显示其使用了侮 辱 性言辞或捏造事实,正当的投诉和基于事实的批评,一般不构成名誉侵权。 医生或医院若认为自身权益受损,应通过合法途径澄清事实或追究不实信息责任,而非以此对抗患者的合理维权。
原来急诊医生都是能看到患者血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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