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爷去维修车,维修员将车大卸八块,还把他的电池给换了,大爷很生气,觉得他们

每日案论 2025-08-16 20:19:54

北京,大爷去维修车,维修员将车大卸八块,还把他的电池给换了,大爷很生气,觉得他们存在欺诈,要求他们3倍赔偿224,400元,精神赔偿还要1万元,结果大爷被4s店反咬一口,说大爷是虚假诉讼,是敲诈,大爷就问:你有什么证据证明我虚假诉讼,又有什么证据证明我是敲诈? 8月16日法治进行时报道,大爷为了自己的爱车,可真的是气得茶饭不思,明明他开车过去只是维修而已,这下电池不但被换了,还被他们诬陷是敲诈,他一想起这件事坐立不安。 这件事还得从大爷的车坏了说起,大爷的这辆车,可算是大爷的得力助手,也是他形影不离的好伙伴,它陪大爷创过业,又陪大爷旅过游,还给大爷充当面子。 大爷非常爱惜这辆车,把他当做老伙伴,一直以来,他开车都是非常珍惜这辆车的,不但能做到及时的保养,还经常洗车,让它如新的一般。 可这辆车不管大爷怎么保养,总会有坏的一天,这辆车出现问题了,他比谁都要着急,他赶紧将车送到4s店,他就想着让技术比较好的维修员,好好帮忙维修一下这辆车,他还要这辆车陪他闯荡。 他将车开到维修店,维修员非常负责,很快就将车大卸八块,准备大干一场。 大爷怎么想也想不清楚,自己的车能有多大的问题,需要如此大动干戈,他好奇地看着维修员在维修。 结果他发现自家车的电池不见了,维修员正用他们的电池检测他的车子。 在开车来的时候,他也觉得自己的电池没什么问题,不单单是开车来的时候,没有问题,而是一直以来,大爷都觉得他的车的电池,都没有问题,不但能够充满电,而且用的时间也长,所以他的电池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现在他的电池不见了,维修员用的是他们店的电池,他觉得肯定是维修店换了他的电池了,因为他的电池是做过记号的,维修员用的电池检测车子,就不是他的电池。 他要求该店给个说法,但该店的说得不清不楚,依然没有解决大爷的诉求,大爷要回自己的电池。 最后大爷一生气之下起诉了这家店。 大爷的诉求可不简单,他觉得这家店很不厚道,居然把他好端端的电池给换了,这就是欺诈,所以他要求三倍赔偿224,400元,并且这辆车他非常爱惜,发生这件事情,他很难接受,他还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大爷的这个诉求确实要求很高,维修店肯定不会轻易满足的,他们请了好的律师,表示当时大爷的电池就在旁边,并说维修员用他们的备用电池检测车子,这是正常的操作,没有换掉大爷的电池。 他表示大爷的诉求是虚假诉讼,这是敲诈。 大爷听到这样的辩解,非常气愤,当时就问他,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他是虚假诉讼的,又有什么证据证明他是敲诈。 后来经过调查,大爷的电池确实是没有电了,然后用别的电池,车也能点着。 大爷在诉讼的过程中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在没有经过大爷的同意下,更换了电池等配件。 大爷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维修员在维修的过程中,他们的维修行为对大爷的车辆有任何的损害。 那么出现这些情况,大爷的诉讼请求是否可以获得支持呢? 首先、大爷提出三倍赔偿这个诉求,是以为该店更换了他的车配件,所以该店存在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如果该店确实存在更换配件的行为,这行为就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大爷可以提出三倍赔偿。 其次,大爷要求精神赔偿。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在这件事当中,该店确实存在欺诈行为,并且对大爷的车造成一定的损害,造成大爷的心理伤害,大爷是可以要求精神赔偿的。 但是一切都得讲究证据,既然大爷主张该店有欺诈行为,那么他就负有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现在大爷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店存在换掉他电池的行为,因此大爷的主张难以获得支持。 那么你认为该店存在欺诈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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