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男子不满21岁的女儿执意嫁给70岁的大爷,自觉颜面尽失,出资10000元

碧海潮生情自悠 2025-08-26 14:49:18

江西,一男子不满21岁的女儿执意嫁给70岁的大爷,自觉颜面尽失,出资10000元,托外甥雇凶“清理门户”。之后,外甥找到三个同伙在大爷家蹲守,伺机其家中将其乱刀砍杀,大爷当场死亡。案发后,有一从犯隐姓埋名潜逃28年,但终究天网恢恢,在东莞落网,让人意外的是,该从犯被判处了无期徒刑。 据红星新闻8月26日报道,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件故意杀人的案件,这个案件发生在30年前,起因是一个父亲认为女儿嫁给相差50岁的男子让其没有面子,让人不禁唏嘘。 1994年12月,在父亲老华(化名)不知情的情况下,时年21岁的女儿小美(化名)偷偷与70岁的老王(化名)登记结婚。 据老华供述,老王年龄过大,且社会舆论压力使其家庭备受歧视,老华曾试图劝说女儿离婚,但老王不同意,婚姻矛盾逐渐激化。 1995年4月7日上午,老华找到外甥阿豪(化名),明确表示愿意出资1万元,雇凶杀害老王。 阿豪同意后,先后纠集了阿凯(化名)等三人共同作案。 同年4月9日下午,阿豪等人携带刀具前往老王住处附近蹲守,认出老王后尾随但跟丢。 当晚8时许,四人发现老王住所房门未关,遂冲入屋内,持刀对老王进行砍杀。 老王呼救并逃向未开灯的房间,被阿豪打倒后,四人继续砍杀,致其当场死亡。 案发后,阿凯化名潜逃至广东省东莞市,直至2023年10月20日被抓获归案,其他涉案人员(老华、阿豪等)已在此前被依法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凯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老王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阿凯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但作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故不宜减轻处罚。 且,阿凯潜逃行为表明其无悔罪态度,但归案后未发现其他罪行,故未加重处罚。 最终,一审判处阿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阿凯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认为一审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无不当之处。 那么,从法律角度,对于阿凯的判罚该如何看待呢? 1、阿凯的行为为何构成故意杀人罪? 阿凯在阿豪的邀集下,事先准备刀具,与同伙共同蹲守、尾随被害人老王,最终冲入其住所,积极实施“用刀乱砍”、“追进房间砍杀”等行为,直接导致老王当场死亡。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阿凯明知此行目的是“杀害老王”,且准备了致命的刀具,在实施过程中朝被害人要害部位“乱砍”,其行为明确显示出其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直接故意,而非仅仅是伤害的故意。 而且,阿凯积极参与了准备工具、蹲守等犯罪的预备行为以及具体持刀砍杀的实施行为。 因此,法院认定阿凯构成故意杀人罪,于法有据,定性准确。 2、为何认定阿凯为从犯但仍判处重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阿凯系在阿豪的邀集下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认定为从犯。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犯意的发起者是老华,犯罪的组织者和直接邀集者是阿豪,相比于他们,阿凯是“被招募”的执行者,并未参与前期的预谋和策划,在犯罪分工中听从阿豪的安排,其作用相对于犯意发起者和组织者而言确实较小。 所以,法院将其区分认定为从犯,体现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是对其具体参与程度和所起作用的客观评价。 但是,“从犯”身份是一个法定从宽情节,但绝非“免死金牌”或必然获得大幅减刑。 阿凯与其他三人持刀“乱砍”,被害人年老力衰,在呼救和逃跑中仍被追砍致死,手段符合“残忍”情节,且雇凶杀人是有预谋的恶性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 基于此,尽管阿凯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但鉴于其参与的犯罪本身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其个人行为的暴力性、主动性强,故法院仍判处阿凯无期徒刑。 3、阿凯潜逃28年为何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阿凯于1995年作案后潜逃,直至2023年才被抓获,时间跨度长达28年。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限为20年。 但同时,第八十八条又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本案虽然案发于1995年,但公安机关当时必然已经立案侦查,阿凯在立案后即为躲避抓捕而潜逃,本案的追诉时效依法中断,不再受20年期限的限制。 4、最后,本案的起因是老华因女儿婚姻问题感到“丢面子”,从而雇凶杀人,但是,犯罪动机是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它通常不影响定罪。 对此,大家怎么看?@洋仔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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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廖

老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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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16:12

该杀的是你女儿。杀老头大家都得倒霉,这三个见钱眼开,无知又无辜的倒霉蛋,跟着你一起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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