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男子,在重庆一家工厂订制了一款全铝大门,可工厂发给他的却是木头填充的门,男

静雅海雾隐帆闲 2025-08-26 20:37:59

四川一男子,在重庆一家工厂订制了一款全铝大门,可工厂发给他的却是木头填充的门,男子觉得货不对板,要求对方假一赔十,或者赔偿自己的损失,可工厂没答应。男子找来调解员,去到工厂,可工厂负责人先是说对接男子的人不是他们的员工,被拆穿后,又说自己为什么不能撒谎,撒谎违法吗?业务员承认是自己工作失误,下错了单,男子要求对方退一赔三,可结果让他傻眼。 据重庆城市TV大城小事8月24日报道,郑先生在四川渠县经营着一家门窗店,客户找到他店里,挑选了一款全铝门,郑先生向工厂下了订单。 下完单后,郑先生满心期待等工厂把门做好,他好过去给客户上门安装,可这一等就是40多天,并且他是四川渠县的,可工厂却把货发到了四川达州。 好不容易把货拿回来,满心欢喜的打开包装,结果却让他懵了。 客户定制的是全铝房门,从里到外都不含一丝木头的全铝门,可眼前这扇门,里面填充的却是木头,根本就不是全铝的。 这下郑先生可犯难了,他没办法跟客户交差,客户一气之下选择了退单,而且在结账的时候,还要求少给5000块钱。 郑先生很憋屈,他觉得问题出在工厂那边,于是就联系了跟自己对接的业务员,要求退货退款,并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损失。 双方沟通无果后,郑先生找来调解员,一起去了对方工厂。 工厂负责人却说郑先生不是找他们对接的,而是跟任某某对接的。 他的言下之意就是郑先生跟谁对接,就去找谁。 调解员问对方:任某某是不是你们这里的?可对方予以了否认,说任某某不在。 可他们没想到,郑先生是认识任某某的,当时任某某就站在办公室里,郑先生指着任某某问负责人:他叫什么名字? 工厂负责人还是嘴硬:“他又不是任某某。” 站在一旁的任某某却回答自己就是任某某,可负责人还是坚称:郑先生不是跟他们办公室文员对接的,并且任某某也不是他们的员工。 可郑先生却表示自己把尾款打给了李某某(工厂老板),定金给了任某某,他们已经问过其他工人了,任某某就是他们工厂的销售。 调解员问负责人为什么要撒谎,没想到对方竟然理直气壮地反问:“我为什么不能撒谎呢?撒谎违法吗?” 调解员表示作为商家,应该讲诚信,可对方却连连摆手:“不不不!” 郑先生表示自己下单的时候,跟任某某再三确认了材质的,自己定制的就是铝蜂窝填充的门,龙骨也是铝龙骨,可现在工厂发给自己的是木头填充的,这明显就不是自己要的货。 任某某承认自己下单到办公室,没跟办公室说清楚,这是自己的工作失误,但是他可以给对方重做。 可郑先生不愿意等,一开始喊假一赔十,没谈拢,又让他赔12000,后面又说赔5000。在他看来是郑先生狮子大张口了。 可郑先生却表示:本来说好15天的时间把门做好,结果已经拖了2个多月了,自己实在等不起了,也跟客户那边达成了协议,退款,并补偿客户5000元。 工厂负责人还在纠结郑先生是跟谁对接的,他说郑先生去找对接他的人就好了。 郑先生却反驳说:当初他跟任某某是在他们工厂的展位上认识的,当初任某某穿着他们公司的工作服,是工厂的销售。 他提出了自己的诉求:要求退货退款,并赔偿自己3000元损失。 任某某同意了这个方案,但是要求郑先生把相关视频删掉,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 《民法典》第770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郑先生和工厂之间构成了承揽合同关系,他下了订单,并支付了相应的款项,工厂应当按照郑先生提出的要求,制作并交付符合要求的货物。 《民法典》第780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工厂交付货物后,郑先生可以对货物进行验收,他要求的是全铝门,可因为任某某的工作失误,工厂交付给他的是木头门,这明显是回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在这种情况下,郑先生有权解除合同,并且可以要求工厂采取重做、修理、更换或者赔偿损失等措施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郑先生原本希望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要求工厂退一赔三。 由于郑先生本身是商家,并非普通消费者,所以该条款并不适用于他,不能按照退一赔三的标准来要求赔偿。 最终,任某某答应退货退款,并赔偿郑先生3000元,双方达成了和解。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 #万能生活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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