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江,女子遛狗,谁知狗绳没牵紧,狗突然乱窜,对面的大妈被狗撞到小腿,从台阶上

茂彦学法 2025-08-28 23:57:37

江苏镇江,女子遛狗,谁知狗绳没牵紧,狗突然乱窜,对面的大妈被狗撞到小腿,从台阶上摔倒骨折,大妈向女子索赔。女子却说,别家的狗引起我的狗兴奋,凭什么只要我赔。大妈多次索赔未果,将女子告上法院,索赔6万多元。法院这样判了。 8月28日,南国早报报道,2023年6月的某一天,李大妈饭后出门散步,沿着小区外的台阶慢慢往上走,打算去马路对面的公园逛逛。 突然,张女士牵着自家的萨摩耶犬从台阶另一端往下走。 她手里的狗绳只随意绕了两圈在手腕上,绳体松松垮垮,萨摩耶一路东闻西嗅,时不时往前蹿几步。 张女士却只象征性地拉一下,眼睛只顾着看身边的风景,完全没留意周围的行人。 走到台阶中间,不远处突然跑过来一只小型泰迪犬。 萨摩耶瞬间兴奋起来,猛地挣脱张女士的手,朝着泰迪犬的方向疯狂冲去。 这突如其来的动静让李大妈吓了一跳,其实早在看到对面的萨摩耶时,她就下意识停在原地躲避,想等狗跑过去再走。 可没等她反应过来,失控的萨摩耶已经冲到跟前,尾巴撞在她的小腿上。 李大妈本来就提心吊胆,这一撞,让她犹如被狗咬了一样,吓得她站也站不稳。 “砰!”李大妈重心一失,整个人向后倒在台阶上,膝盖传来钻心剧痛,疼得她忍不住哀嚎。 张女士这才慌了神,顾不上追萨摩耶,急忙回头查看,嘴里却嘟囔:我家狗平时可乖了,要不是那只泰迪突然跑过来,它根本不会这样。 随后,李大妈被送往医院,诊断结果为右腿髌骨骨折,需住院手术,后续还要进行三个月康复治疗。 住院期间,李大妈的儿子找到张女士协商赔偿。 可张女士一口拒绝:这事儿不能全怪我,是你妈自己站在那儿不动才被撞的!而且我家狗是看到别的狗兴奋才失控,责任不全在我,我最多给500块医药费。 第一次协商不欢而散,李大妈儿子又找社区居委会调解,但张女士始终坚持责任不是我一个人的,凭什么只让我赔,不肯让步。 多次调解无果后,李大妈收集了医院诊断证明、小区监控录像等证据,将张女士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3万元。 庭审时,张女士依旧咬着“第三方责任”不放:我牵了狗绳的!是对面的泰迪突然跑出来,我家狗才兴奋闯祸的,责任该归泰迪主人,不能让我一个人赔! 对此,法官当庭出示事发监控:画面清晰显示,张女士的狗绳全程处于松弛状态,萨摩耶第一次蹿动时,她就没握紧;且泰迪犬只是正常路过,并未主动挑衅。 法院这样判: 1、张女士需承担侵权责任,“第三方犬只”不能成为拒赔理由。 《民法典》第1250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认为,即便张女士主张“泰迪犬引发事故”属实,这也属于张女士与泰迪犬主人之间的另一法律关系。 李大妈作为被侵权人,有权选择直接向萨摩耶的饲养人张女士索赔,张女士不能以“第三方过错”为由拒绝赔偿,需先向李大妈支付全部损失,后续若有证据证明泰迪犬主人存在过错,可另行追偿。 2、张女士未尽安全管控义务,自身存在明显过错。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女士在人流密集的公共区域遛狗时,未将狗绳拉紧以有效控制犬只,萨摩耶多次蹿动时也未及时制止,未尽到动物饲养人的安全看管义务,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3、李大妈无过错,不应减轻张女士责任。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本案中,李大妈看到狗后及时停在原地躲避,已采取合理避险措施,既没有主动挑逗、激怒萨摩耶,也没有因疏忽大意导致危险发生,因此张女士无法依据该条款减轻或免除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张女士赔偿李大妈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 最后,出门遛狗牵紧绳、看好犬只,既是对他人安全的保障,也是饲养人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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