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谁死谁有理!江苏南通,一位七旬大爷在养老院居住期间,因自行吃馒头噎亡。随后,

沛山评生 2025-09-11 17:23:49

并非谁死谁有理!江苏南通,一位七旬大爷在养老院居住期间,因自行吃馒头噎亡。随后,大爷家属认为养老院未对大爷尽到护理义务,将养老院告上法院索要巨额赔偿,法院判了。 现年70岁的王大爷患有多种基础疾病,行动不便。 2019年,在亲属安排下,王大爷被送到当地某养老院生活,护理等级为一级A。 2023年5月,王大爷因身体不适,转入机构内设的老年病医院治疗。 6月的一天上午,医生查房时,王大爷自诉头晕、胸闷,双下肢肿胀加重,医生叮嘱护理人员多加留意。 中午饭后,护理人员为王大爷做完日常护理后离开。 约20分钟后,王大爷自行食用不知从哪来的馒头时发生噎食。 护理人员发现后立即呼叫医生抢救,但最终未能挽回他的生命。 因王大爷家属未同意尸检,具体死因未能明确。 王大爷离世后,家属难以接受这一事实。 他们觉得,王大爷本就身患多种重病,养老院理应更加上心,尽到更细致的护理责任。 如今,老人不仅能自行拿到馒头食用,出事后养老院也未第一时间拨打120送医,家属对抢救措施是否及时、到位心存疑虑。 最终,家属将养老机构告上法院,索要相应赔偿。 对此,养老院则有不同说法: 1、馒头来源方面,事发当天午餐菜单中并无馒头,早上是否提供过也无法确定。 从监控画面可见,王大爷中午饭后回房间时,手上并未携带食物。 养老院推测,馒头可能是家属看望王大爷时带来并留在房间的。 2、王大爷是餐后自行进食时出事,护理人员发现后立即呼叫医生抢救,并第一时间通知了家属,已尽到合理护理义务。 3、王大爷本身患有脑梗死等基础疾病,不排除进食时突发疾病导致呛噎。 4、养老院按合同为王大爷提供了护理服务,住养合同中也提前告知过家属相关风险,家属已确认知晓。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简言之,养老院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存在过错。 从王大爷死亡原因来看,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王大爷家属主张养老院担责,就需证明老人直接因噎食死亡,但他们未能提供证据。 而且,由于他们未同意尸检,导致王大爷死因不明。 因此,王大爷家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此外,事发时,王大爷并非失智状态,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对自身行为负责。 就养老院养护而言,无论是看护还是抢救,均无过错和失职行为。 且王大爷当时病情危急不适合转院,养老院已完全履行相关义务,无延误或违规。 据此,法院最终驳回了王大爷家属的诉求。 王大爷家属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从情理上讲,我们对王大爷的离世深感同情和遗憾。 但王大爷的离世并不意味着养老院必然要承担责任。 简单来说,法院判案并非“谁惨谁有理”,也不会因结果严重就随意定责。 核心在于两条: 1. 看事实:需拿出真凭实据,证明究竟发生了什么、谁做了什么、是否存在过错。就本案而言,家属需证明老人去世是养老院照顾不周所致,但未尸检、无证据,难以自圆其说。 2. 看法律:对照法条判决,机构是否尽到应尽义务?流程是否合规?如养老院按规定护理、及时抢救,法律上便无过错。 对此,你怎么看呢? (信源: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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