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已婚女老板爱上刚进公司的已婚男下属,为了能跟他在一起,女老板不惜花300万

茂彦学法 2025-09-12 15:02:50

重庆,已婚女老板爱上刚进公司的已婚男下属,为了能跟他在一起,女老板不惜花300万,让男下属甩了他妻子,两人各自离 婚后不久,就迫不及待的结婚,没想到,婚后不到一年,女老板腻了,两人闹到分手,于是,女老板把男下属和他前妻告上法庭,要求退还300万。法院经过两审判决,得出的结论让女老板措手不及。 朱女士40岁,经营着一家贸易公司,生意红火,收入稳定,不过,她跟老公的感情不太好。 商场得意,情场失利,让朱女士很无奈,很多时候,她也渴望能有个可靠的肩膀,在自己需要的时候能卸下所有伪装和坚强,安心地靠一靠,不必独自硬扛所有的委屈与疲惫。 2024年刚进公司的一个男下属何先生吸引了朱女士的注意,他帅气的脸庞,挺拔的身材,只是一眼就让朱女士沉迷。 为了能跟何先生在一起,朱女士利用手中的职权,多次安排他跟自己一起工作。 久而久之,何先生也感受到了朱女士的用心,很快两个人就走到一起了。 只是何先生不仅是已婚人士,他的孩子也不小了,而且朱女士也是在婚姻存续期间。 所以,两人的交往,自始至终都只能在“地下”进行,见不得光,每一次见面、每一次联系都小心翼翼。 这让朱女士很苦恼,她提出让何先生跟他妻子离 婚,自己也跟丈夫离了,两人光明正大地在一起。 可何先生考虑到孩子的抚养问题,迟迟不肯跟妻子开口。 为了爱情,为了自己的幸福,朱女士一咬牙拿出300万,作为对何先生妻子的补偿及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其实陈女士不是不想跟何先生离 婚,一个变了心的男人,她也早就死心了,只是她咽不下这口气,就拖着他们。 既然,朱女士愿意拿出300万,让自己和孩子的生活有了保障,她当然很愿意放手成全他们。 拿了钱后,陈女士和何先生顺利离婚,带着孩子离开他们。 而朱女士得知何先生离婚后,也迫不及待地跟她老公结束了那没有感情的婚姻。 两个人都恢复了单身,再也没有人成为他们之间的牵绊,他们可以光明正大地在一起了。 一开始,朱女士觉得那300万花得很值得,让自己彻底拥有何先生,让自己得到爱情。 两人刚在一起的那段时间的确也过了一段甜蜜的幸福时光。 可久而久之,朱女士发现,虽然何先生长得不错,带出去也很有面子,但是两个人的三观却大不相同。 他们之间没有共同的话题,没有共同的爱好,朱女士常常感到话不投机半句多。 他们之间开始出现各种各样的矛盾,争吵也越来越多,吵到最后,两人决定分开。 朱女士回想着这一年,觉得很不值,为了她所谓的爱情,她不惜豪掷300万,到头来人财两空。 朱女士越想越觉得,不能就这么便宜了陈女士和何先生,于是把他俩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共同返还3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朱女士为与何某组建家庭、让陈某离婚而赠与的300万,因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无效,何某和陈某需返还,但朱女士要利息的诉求没被支持。 陈女士与何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朱女士全部诉求,认定她转给陈某的300万是代何某付的离婚补偿等费用,且她是因为不当动机给钱,之后又要回违背公序良俗和诚信,所以陈某不用返还。 这个结果让朱女士措手不及,也让她后悔万分。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1、《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本案中,朱女士为与何先生在一起,豪掷300万让他离婚,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一审法院正是基于此判定该赠与合同无效。因为这种行为破坏了他人家庭关系,挑战了社会基本的道德伦理秩序,不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所以从法律行为的效力上,理应被认定无效。 2、《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同时参考,因不法原因所为之给付不得请求返还法理,朱女士出于与何先生建立不正当关系的不法动机完成给付后又主张返还,二审法院认为她这种行为有违公序良俗且悖于诚信,不符合不当得利中可请求返还的情形,所以驳回她的诉求 。 3、《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朱某某与何某在各自婚姻存续期间为促成离婚而安排300万元给付,损害了陈某的配偶权益与家庭稳定,符合“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无效事由,一审将案由定为赠与合同纠纷确有不当;二审据此驳回返还请求,符合该条规范意旨 。 最后,朱女士为婚外情豪掷300万拆散他人家庭,事后因感情破裂索要钱款,最终因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败诉,可谓是“为不当情所困,因不法行买单”。 关注@猫眼学法 学习更多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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