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都不敢这么演!”重庆,一女老板看上年轻男员工,两人发生了关系,女老板想让男子离婚,给了男子妻子300万,男子妻子同意了。可谁知,她与男子仅同居1年后就分手了,于是将男子前妻告上法院,要求归还300万,法院这样判决! 在重庆,有个开公司的女老板叫朱某某,今年九月,她身上发生的一件事在网上传得挺热闹。 去年朱某某公司来了个新员工叫何某,何某年轻有活力,长得又帅,就被朱某某看上了。 俩人平时对接工作多,一来二去就越走越近,最后还发展成了婚外情,要知道,何某那时候可是有老婆孩子的人。 朱某某知道何某已婚,心里总觉得不踏实,觉得这种偷偷摸摸的关系不道德,压得她喘不过气。 她想让何某的老婆陈某“退出”,自己能名正言顺地和何某在一起。 朱某某和何某俩人就凑到一块商量怎么让陈某同意离婚,他们认为何某和陈某还有孩子,直接让陈某离婚肯定不现实。 最后还是朱某某拍板,找到了陈某谈判,愿意拿出300万“买”下这段婚姻。 陈某考虑丈夫已经出轨了,两人之间也没有多少感情了,就同意了,收下300万没多久,就和何某办了离婚手续。 本以为这事就这么顺顺利利的,朱某某和何某也如愿开始了同居生活。可没住满一年,俩人的矛盾就出来了。 朱某某发现她和何某在生活习惯、兴趣爱好都有很大差别,矛盾越来越多,当初的新鲜感也没了,她开始后后悔,甚至觉得自己花这300万太亏了。 和何某分手之后,朱某某就想把这300万要回来,她先找陈某谈,可陈某觉得这钱是当初说好的补偿,没理由还,直接拒绝了。 朱某某气不过,干脆把何某和陈某一起告到了法院,要求他们返还那300万。 法院审这个案子的时候,法官认为朱某某这笔300万的支出,本质上是为了破坏别人的婚姻,帮着何某离婚,然后自己和何某在一起,明显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 从法律上来说,这种基于不正当目的的“赠与”是无效的,所以判决陈某得把300万还给朱某某。 这个判决出来后,陈某不服气,觉得这钱不是朱某某“赠”给陈某的,而是替何某给的离婚补偿,于是就上诉到了二审法院。 二审时法官仔细看了朱某某提交的证据,发现里面根本没有能证明她是“自愿赠与”陈某钱的材料,反而有不少线索能说明,这笔钱是朱某某帮何某垫付的离婚费用和抚养费。 更关键的是,法官还提到一个点,朱某某当初是为了和何某在一起,主动拿出这笔钱促成离婚,现在目的没达到就想把钱要回去,这不仅再次违背了公序良俗,还违背了做人的诚信原则。 法律上有个说法叫“因不法原因所为之给付不得请求返还”,意思就是如果一开始付钱的目的就不合法、不合道德,那就算最后没达成目的,也不能要求把钱要回来。 二审法院就是参考了这个法理,最后撤销了一审的判决,驳回了朱某某的全部请求,也就是说,这300万朱某某是要不回来了。 其实从公序良俗来看,这事里朱某某和何某都有点说不过去。 咱们常说婚姻要忠诚,何某婚内和朱某某产生感情,本身就没尽到对家庭的责任,朱某某明知何某有老婆,还主动出钱破坏别人的婚姻,这也是对婚姻伦理的不尊重。 不管是一审还是二审,法院都把“公序良俗”放在了重要位置,就是因为法律得维护咱们社会最基本的道德底线,不能让这种破坏家庭的行为有可乘之机。 再从法律规定来讲,一审法院认定“赠与无效”,是因为看到了这笔钱背后不正当的目的。 二审法院驳回朱某某的请求,是更细致地厘清了钱的性质,同时也考虑到了“诚信”和“不法原因给付”的问题。 这两次判决看似结果不一样,但核心都是在维护法律的公平和社会的道德秩序,既不让破坏别人婚姻的人随便占便宜,也不让“出尔反尔”的行为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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