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张老太和刘大爷攒下3套房,本想给3个子女。二儿子离世后,刘大爷放弃其遗产给儿媳和孙女小刘。后来老人分房时大儿子和孙女小刘各得一套,407房说好给刘老三但未过户。多年后老人要过户,小刘称要代位继承,刘老三和母亲将其告上法庭,最终判407房归刘老三,但需要给小刘20万的折价款。 张老太和刘大爷省吃俭用,一生攒下了3套房子。老两口想着3个孩子,老大、老二、老三,一人一套,公平又省心,以后孩子们也能少些争执。 可二儿子正当年富力强的时候,突然就走了。白发人送黑发人,旁人根本没法体会。张老太和刘大爷,也是一夜之间就苍老了许多。 处理完后事,刘大爷做了个决定——二儿子的遗产,都留给儿媳和孙女小刘。 大家也都理解并支持了这个决定!毕竟,儿媳和小刘以后的日子还长。 刘大爷觉得房子迟早得分配清楚,省得以后闹矛盾。于是,他把孩子们都叫到跟前,开了个家庭会议。 那套平房就给了老大,602房就给了小刘。 刘老大和小刘都点头同意了,刘老三也配合地签了放弃声明,大哥和侄女顺利过了户。 还有一套407房,原本说好是给刘老三的。可老两口住着习惯了,就一直拖着没办过户手续。 刘老三也没着急,心想都是一家人,啥时候办都一样。 多年过去了,刘大爷身体越来越差,最终还是没能扛过去,走了。 张老太一个人守着那套407房,心里空落落的。她想着,得把房子赶紧过户给女儿刘老三,也算了却一桩心事。 于是,张老太联系了刘老大和小刘,让他们签放弃声明。 刘老大二话不说就签了,可小刘却犹豫了。 小刘觉得这房子是爷爷奶奶的,认为自己有权利代位继承。小刘的这个想法一说出来,张老太都愣了,刘老三更是气得说不出话了。 刘老三对小刘说你这是啥意思?当年我爸心疼你,连二哥的遗产都没要,全留给你和你妈了。现在你倒好,来跟我争这房子? 小刘也不示弱,三姑,话不能这么说。法律上我可有这权利,我不能轻易放弃。 谈了好几次,都没谈出个结果来。刘老三把小刘给起诉了。 小刘声称要代位继承407房,这合理吗? 代位继承,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 依据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二儿子先于刘大爷去世,刘大爷放弃了对二儿子遗产的继承权,将这部分遗产给了儿媳和小刘。 这里要注意,刘大爷放弃的是二儿子的遗产,并非自己名下的财产。 而407房是张老太和刘大爷的共同财产,在刘大爷去世后,407房中属于刘大爷的份额才成为遗产。 刘大爷并没有将这部分遗产指定由小刘代位继承,而是之前有给刘老三的约定。 小刘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主张代位继承407房,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小刘的这种行为,是对他人财产权益的不当主张,破坏了正常的财产分配秩序。 虽然她可能觉得自己有继承的权利,但从法律事实和条款来看,她的主张缺乏支撑。 刘老三认为407房应归自己,这有法律依据吗? 当初老人已经明确表示407房给刘老三,刘老三也配合大哥和侄女对其他房屋进行了过户,这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一种关于房屋分配的约定。 从民法典合同编的角度看,这种约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合同的性质,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虽然当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所以,刘老三对407房是享有相应权益的。 最终判决刘老三需要付给小刘20万房屋折价款,这是出于什么考虑呢? 小刘在之前二儿子遗产分配时获得了一定财产,从公平原则出发,为了平衡各方利益,让刘老三支付一定的折价款给小刘。 这种处理方式既保障了刘老三对407房的权益,又兼顾了小刘在家庭财产分配中的利益,体现了法律在处理家庭财产纠纷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刘老三虽然可能觉得有些委屈,但从整体公平角度看,这也是一种相对合理的解决方案。 在本案中,老人的分配意愿是主要的出发点,但也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刘大爷放弃二儿子遗产给儿媳和小刘,这是符合法律关于遗产处理规定的。 而对于407房的分配,虽然有家庭内部的约定,但在涉及到继承和物权变动时,还是要遵循法律的程序和规则。 最终判407号房归刘老三,刘老三需要付20万房屋折价款给小刘。 你说这亲情和金钱,咋就这么难平衡呢?本来好好的一家人,就因为一套房子,闹得这么不愉快。 一家人在一起,最重要的就是互相体谅、互相包容。金钱固然重要,但亲情是无价的。 你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 (来源:BRTV新闻 2025年9月13日)
北京,张老太和刘大爷攒下3套房,本想给3个子女。二儿子离世后,刘大爷放弃其遗产给
梅姐说法
2025-09-15 1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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