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7旬大爷在妻子遗物中发现印有他自己名字的存折,余额有60万。可当大爷去银行取钱时却被告知,系统显示存折上并无60万。大爷指出存折上写明25年前存入100万并取出40万,就应该有60万余额。银行表示存折有手写涂改痕迹,存折记载内容与系统账目记载不一致,无法支取60万。大爷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结果让人意外。 在2025年上半年,70多岁的崔大爷在收拾老伴的遗物时发现一个存折,打开一看竟然是他自己的名字,就回想起在25年前的事。 在2000年6月7日,崔大爷的老伴韩大娘向崔大爷索要身份证,要用崔大爷的名字去银行开个户头。 崔大爷也没有多想,就将身份证交给老伴,韩大娘就拿着崔大爷的身份证去开了新户,然后就将存折放在自己身边,崔大爷根本就没有看到过。 直到2022年3月8日韩大娘过世,崔大爷都没想起来过开户的事,直到半年前收拾韩大娘的遗物才发现存折,而且存折上显示还有60万的余额。 崔大爷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和存折到银行取钱,想着把所有钱都取出来,就算不让取,最好也重新存一下,毕竟已经过去25年了,系统更新那么多次,万一有麻烦就不好了。 可当崔大爷来到柜台前说出自己的要求并将存折和身份证递给窗口后,窗口查看了许久都没有任何回应。 崔大爷以为窗口不会业务,就吵吵着让明白的人来看。窗口的工作人员叫来大堂经理,大堂经理看看电脑再看看崔大爷,也是久久没有说出一句话。 崔大爷感觉到了不对劲,于是就追问原因。大堂经理表示,崔大爷拿来取款的存折上并无60万余额,银行无法为崔大爷支取60万元。 因当年韩大娘开户存钱的时候崔大爷都不在场,他的确也不清楚这钱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但是崔大爷认识存折,认为存折上有存入100万又支出40万的记录,那么就应该有60万的余额。 银行也没见过这种情况,仔仔细细又查看了一番,然后发现存折上存在存款日期改动的情况。 依稀可以辨认出,100万存入的时间是在2000年6月6日,但是后改成了7日,但是系统内查明,崔大爷这张存折开户时间是2000年6月7日,并当天存入1元。 一张有涂改痕迹的存折,和一个不清楚到底有没有这笔钱的崔大爷,银行只能抱歉的告知崔大爷,无法证明存折上的记载的内容与系统记载内容一致。 也就是说,崔大爷认为存折上显示的曾有过100万的存入记录,并支取出40万,要拿出证据证明其真实性,要不然就无法为崔大爷支取余额60万。 崔大爷很生气,25年过去了,存折还是崔大爷的意外发现,他又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 但是崔大爷坚信韩大娘肯定存入过100万元,认为银行就应该给他取出余额60万,于是就将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按照存折上显示的内容给他支取60万元。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29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崔大爷要求银行按照其提供的存折支取余额60万,属于储户取款自由的原则,银行应该为其取出60万元。 但是银行却不予支取,还表示存折余额里并无60万,但是存折上显示在2000年存入过100万又支出过40万,都是有记录显示的,所以银行就应该为其取款。 银行则表示无法支持崔大爷的要求,因银行的系统账目记载里并无存入100万以及支出40万的记录,就更不用提有余额60万的说法,所以银行无法为崔大爷支取60万。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院认为,因存折上存入日期有修改痕迹,且崔大爷又主张存折内有余额60万元,是存入100万再取出40万后的余额。 那么崔大爷就要提供除了存折以外的证据来证明,存折的确有过存入100万并取出40万的存款记录,以此来证明存折的真实性。 但是经过法院的询问,崔大爷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存折有存入100万元后取出40万元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因此一审判决驳回崔大爷的诉求。 崔大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银行内有存折开户存入1元的记录,但无在当天存入100万元并事后支取出40万的记录。 且崔大爷提供的存折存入100万元的日期从6日改成7日,崔大爷提供不出其他证据佐证存入金额的真实情况,也无法证明其存入100万的资金来源。 所以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并无差错,驳回崔大爷的上诉,维持原判。
吉林长春,7旬大爷在妻子遗物中发现印有他自己名字的存折,余额有60万。可当大爷去
小栗子看法
2025-09-23 20:4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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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半度微凉。
2000年有100万是个什么概念,有钱人啊
风生水起
如果我翻出一个旧存折1元,找人作假,自己在存折上打印存入100万又支取40万,然后诈骗银行,你说银行应该给他钱不?
风生水起
啥家庭啊,60万存活期几十年不管不问,女的一没了就来支取,把诈骗责任都推给死人,说自己不知情?梦想一夜暴富诈骗银行而已,你还出来炒作,小心告你虚假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