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连州,53岁男子和失足女认识后,相约在出租屋发生4次关系, 每次都给女的200~400元。不料,男子第5次约了失足女,见面后男子先冲了个凉,还没来得及干啥就突然倒地没了呼吸,家属不甘心,把对方告上法庭,说“要是不跟她见面,人就不会死”,可这说法根本站不住脚啊! 人家发现谢某出事,第一时间就报了警,还赶紧让叫120,没耽误救助,已经尽到普通人该做的了。法院也明明白白说了,猝死是谢某自己身体的问题,没任何证据能证明和对方有关。虽说对方确实违法被拘留了15天,但犯法归犯法,跟赔偿是两码事,总不能因为家属难过,就硬让人家背锅吧! 法律从来不是“谁惨谁有理”,讲的是证据和因果关系!
广东连州,53岁男子和失足女认识后,相约在出租屋发生4次关系, 每次都给女的20
万象瞭望者
2025-09-23 21: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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