坑你没商量!浙江杭州,熟人中介告诉女子内部消息,说有套房子抄底价,房源紧俏,抢到

万象解析所 2025-09-29 11:53:56

坑你没商量!浙江杭州,熟人中介告诉女子内部消息,说有套房子抄底价,房源紧俏,抢到就是赚到。女子出于信任,便跟他去过去,看中了一套155平的房子,熟人拍着胸脯说给她最低价339万,还让女子签了一份保密协议。女子以为捡到宝了,心里暗喜,可事后才知道,房源不但不紧缺,买房还有20多万的返利。女子一算,自己亏大了,这才意识到自己被熟人忽悠,马上打电话找对方讨要说法,结果熟人的态度让她气不打一处来。 梁女士和一位姓黄的房产中介已经认识8年多了,因为两家的孩子是小学同学,现在又同在一个中学上学,一来二去,两人也算熟络。 4月6号那天,黄某神神秘秘地找到梁女士,跟她说了一个内部消,有个楼盘有工抵房,价格特别便宜,就那么几套,非常抢手,错过这村可就没这店了。 梁女士其实并就没打算买房,想要拒绝,但黄某信誓旦旦的表示,这价格可是抄底价,就算不自己住,拿来投资也绝对划算。 这样一说,梁女士心动了,毕竟黄某是干了20多年的资深房产人,他们又这么熟,应该不会骗自己。 可梁女士时间挺紧的,她就说自己抽时间过去看看。 可黄某赶忙表示,这楼盘和中介有合作,只有他们带过去才能享受优惠价,您自己过去可就没这优惠了。 一听这话,梁女士就跟着黄某去了楼盘,她转了一圈,还真看中了一套155平的房子,黄某说给她最低价,339万元。 既然是最低价,那她当场就付了定金。黄某还拿让她签了一份保密协议,说这价格可别往外说。 梁女士当时觉得自己捡到宝了,心里美滋滋的。 可回去之后,梁女士上网查了查这个楼盘,她竟然发现,这个楼盘的信息一点都不需要保密,完全公开透明的,还有大量在售房源,根本不像黄某说的那么紧俏。 梁女士心里“咯噔”一下,这黄某不会骗人吧,于是她赶紧联系黄某,问这是咋回事。 黄某在电话那头一口否认,说那都是黑中介骗人的,可千万别上当。 梁女士一听黄某这么说,又相信了,4月25号,签了购房合同。 随后,她加入了一个业主群,在群里,她又听到不少邻居都在谈论中介返佣的事情,少的返十几万,多的有二十多万。 这下,她心里哇凉哇凉的,自己一分钱返佣都没拿到,这不是亏大了吗? 梁女士越想越气,觉得自己被这个熟人中介给忽悠了。她马上找到黄某讨要说法,但黄某还是死不承认。 梁女士又找到开发商询问,开发商明确表示,每套房子会给中介公司30万佣金,公司抽一部分,剩下的都给中介个人,算是佣金。 梁女士一听,更生气了,如果她自己直接找开发商买,那30万佣金不就都能算成优惠了吗?她简直被黄某坑惨了。 于是,梁女士来到黄某的门店,想找他当面理论。可黄某没在店里,打电话也不接。 那么,佣金的事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梁女士联系了开发商,工作人员表示,这个楼盘确实是和中介公司有合作,但他们给中介多少佣金,跟购房者其实没有关系,这是我们的营销模式。 至于中介会不会返给客户,这个需要你们两人协商。 如果客户自己来买房,在一口价的基础上,我们还会申请一部分优惠。梁女士这套房子,标价340多万,各种优惠算下来,能有十来万,再砍砍价,优惠20万应该没问题。 梁女士听完,气得浑身发抖,自己果然被中介黄某忽悠了,这就是赤裸裸的欺诈。 根据《民法典》第962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黄某未告知梁女士开发商会给中介公司佣金以及其他客户有获得返佣的情况,这属于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虽然梁女士与黄某之间可能没有明确约定返佣,但黄某故意隐瞒返佣信息,使梁女士误认为自己以最优惠的价格购房,从而签订了购房合同。这种行为可能构成欺诈。 根据《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如果梁女士能够证明黄某存在欺诈行为,她可以请求撤销与黄某之间的中介服务合同,或者要求黄某返还相应佣金。 最后,梁女士表示,如果黄某坚持不给自己一个说法,那她考虑走法律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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