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宁,一女子在外环某骑行道上骑车时,看到一小孩在向前奔跑。可万万没想到,小孩突然转身向后跑。女子一时反应不及,与孩子撞在一块,顿时人仰车翻,女子的肩胛骨和锁骨均出现骨折,孩子也受了点伤。交警介入后,认定孩子是主要责任,女子是次要责任,可双方都不认可,均提起了诉讼。(来源:裁判文书网、长宁区人民法院法官) 2024年6月,袁女士穿上骑行服,骑着公路自行车,和往常一样与一群骑友来到外环步道的骑行道上惬意骑行着。 然而当袁女士等人骑行道一个丁字形路段时,一位小朋友突然从道路旁边冲了出来,径直跑入骑行车道。 袁女士当时看到了小朋友,有一些的紧张,但她看到小朋友跑的路线后,并未选择减速,而是试图绕道小朋友的身后继续骑行。 可谁能想到,小朋友在看到袁女士等人的车辆向自己急速驶来时,吓得立即调头往回跑,试图到他的父母身边去。 结果小朋友与袁女士的车撞在了一起,随后袁女士连人带车飞了出去,重重地摔在了地上。等她缓过神来,只觉得肩胛骨和锁骨处疼得厉害,送医检查后发现这两处都骨折了。 这突如其来的意外,让双方陷入了纠纷之中。 袁女士认为,小朋友突然独自跑到骑行道上,又突然折返,就像一颗“不定时炸弹”,而家长却没看好孩子,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所以认为小朋友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但小朋友的父母却认为,袁女士明明看到前方有小朋友,却一点都不减速。行人的路权是最大的,所以应当由袁女士承担全部责任。 交警赶到现场调查后,认定小朋友一方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因为袁女士在道路上骑行是符合规定的。不过,袁女士超速行驶存在一定过错,所以承担次要责任。 交警的认定结果出来后,双方都不认可,纷纷提起诉讼。 对此,有人认为袁女士超速行驶,而小朋友属于行人,那袁女士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还有人认为,管理方有责任,明知道道路上可能有行人,却还让人在道路上骑这么快,所以管理方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那法院会怎么判? 法院经过调查发现,涉事区域属于步行道和骑行道混同路段,管理方已经在出入口处,设置了相应的提醒:“自行车进入绿道行驶,不得超过25公里/小时,遇到急弯要减速慢行。” 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后,管理方将限行速度降到了15公里/小时。 由此可见,管理方是认为自行车骑行速度达到25公里/小时还是太快,所以立即进行了更改,这也间接说明了管理方存在一定的过错。 其次,袁女士在绿道骑行时,车速一度超过了30公里/小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电动自行车与自行车均属于非机动车,所以骑自行车也需要限速。 既然袁女士的车速超过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也超过了管理方的规定,这说明袁女士的确存在过错。 而且袁女士在发现小朋友走到骑行路线上时,并未立即减速,自信的认为可以避开小朋友,结果错估了小朋友的反应导致事故发生。 因此,袁女士需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三,父母带小朋友在公共绿道玩耍时,应当尽到看护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8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 父母既然带小朋友来绿道玩耍,就应当知道这个绿道是行人和骑行一起的,此时就应当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 现在发生了这起交通事故,其根据监控来看,小朋友的父母并未尽到看护职责,放任小朋友在骑行道上玩耍。 因此,小朋友的父母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小朋友及其父母承担44%的责任,袁女士承担36%的责任,绿道管理方承担20%的责任。 最后,现在随着公路自行车的不断改善,车速是越来越快了,一个自行车的车速能在平路上骑到50多公里/小时,这其实是非常危险的。普通人的骑行目的,应当从竞技逐渐转到健身上,如果要竞技,可以去专业的场地进行。 对此,您怎么看待法院的这份责任认定,欢迎留言交流。
“亏大发了!”10月7日,湖北宜昌,一男子骑行时口渴难耐去商店买水,老板推荐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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