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女子戴 9.3 克、价值 8000 余元金手链进餐馆,不料饭后发现手链失踪,折返报警查监控,竟见店员清扫其座位时,扫帚在餐桌下同一处反复刮扫,女子认定手链被店员扫走索要,店员却矢口否认 “没看见”,无奈,最后只好这么办? 10月12日,天津刚透着点凉,张女士攥着医院报告单往餐馆走,手腕上那串刚戴上的金手链,太阳一照还晃眼, 她哪能想到,这串丈夫送的结婚纪念物,会让她生一肚子火。 这手链对张女士来说可不是普通物件,9.3 克的重量,戴手上不沉不飘正合适。 2024 年买时花了 8200 多,今年金价跟坐火箭似的往上蹿,现在算下来得值 9000 出头。用她的话说:“戴着就觉得踏实。” 那天她约了闺蜜,去了家常去的家常菜馆,俩人边吃边聊检查的事,谁也没顾上手腕上的东西啥时候没了。 直到走出餐馆拐进胡同,一阵风扫过手腕,张女士才猛地停住脚 —— 坏了!手腕上空空的,那串戴了快一年的金手链没了! 她第一反应就是掉餐馆里了,拉着闺蜜转身就往回跑,冲进店里直奔刚才坐的桌子,蹲地上把桌底缝、椅子腿周围翻了个遍,连根头发丝都瞅见了,就是没见金手链的影。 店员过来问咋回事,张女士急得声音都发颤,说手链丢了,能不能帮忙找找。几个店员也蹲下来帮着翻,还是啥都没有。 店长过来打圆场,说说不定掉别的地方了,让她先回去想想,他们再帮着留意。 这一晚上张女士压根没合眼,越琢磨越觉得手链就是掉餐馆了。转天一早天刚亮,她就赶紧给餐馆打电话,结果店长说问了所有员工,都没见着,监控也调了,没看着手链掉地上的画面。 张女士更急了,挂了电话揣上钱包就往餐馆赶,这次她铁了心:“今天必须自己看监控!” 店长架不住她磨,只能把监控调出来。画面一点点往前放,终于到了张女士她们走后的那段,二十分钟后,之前给她们上菜的女店员拿着扫帚过来,先扫了扫邻桌,接着就转到张女士坐的桌子底下。 就在扫帚碰到桌腿的瞬间,店员明显顿了一下,还低下头看了看,然后手腕一扬,就把那东西扫进簸箕里了。 之后端着簸箕往后门走,掀开垃圾桶盖子,“哗啦” 一下全倒进去了。 可那店员却一脸无辜,说当时没看清,还以为是张废纸,扫进去就倒了,现在垃圾早被清运车拉走,找不着了。 “废纸能有那分量?能让你扫的时候顿一下?” 张女士气得跟店员吵了起来。 吵到最后也没个结果,张女士最后无奈报警处理,希望能弄清事的来龙去脉。 过了几天,张女士揣着皱巴巴的购买凭证,第三次找店家协商,希望能有个解决办法。 可店家还是说没法找,也不认可要担责任。张女士站在餐馆门口,看着来往的人,眼泪都快掉下来了:“八千多块的东西,监控看得清清楚楚被扫走,咋想要个说法就这么难?” 问题1:店员是否有义务返还金手链?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在本案例中,店员清扫时将张女士的金手链扫进簸箕,属于拾得遗失物的行为,她应当返还给张女士。但店员称没看清当废纸扔掉,若无法证明自己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需承担民事责任。 问题2:餐馆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张女士在餐馆用餐,虽未与餐馆明确约定保管手链,但餐馆作为经营场所,在合理范围内对消费者的随身物品有一定的注意和妥善保管义务。店员清扫时未仔细查看,导致手链被当作垃圾扔掉,餐馆存在一定过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问题呢3:张女士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张女士作为金手链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店员返还手链。 若手链已无法找回,她可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要求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手链灭失的店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可依据餐馆的过错要求餐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女士可收集监控录像、报警记录、购买凭证等证据,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有人说:“那店员停顿那下,眼神都变了,肯定是看清了,要么想自己留着,要么怕担责任扔了,说看成废纸纯属瞎扯!” 还有人替张女士抱不平:“换谁谁不窝火?八千多不是小数目,有监控还没法解决,这也太憋屈了!” 其实按常理说,不管店员是没看清还是咋的,捡着别人丢的东西就得还,要是因为自己马虎把东西弄丢了,该担的责任也跑不了。 就说这事,就算店员真没看清,扫到硬东西时顿那一下,但凡弯个腰瞅一眼,也能知道是金手链,哪能直接扫进垃圾桶? 再说店家,总不能光把责任推给员工就完了吧? 说实在的,这事也给大伙儿提了个醒:出门戴贵重首饰,可得多留意,时不时摸一摸,别等丢了才着急上火。 信息来源: 城事微嘉兴 25-10-13
笑不活。一女子因感冒后全身无力,便请假没去上班,之后女子回家吃了点感冒药后便倒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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