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烈士公园年嘉湖内一位8旬老人不慎落水,67岁的粟先生散步时听到呼救,因

芹姐说法 2025-10-16 12:06:31

湖南长沙,烈士公园年嘉湖内一位8旬老人不慎落水,67岁的粟先生散步时听到呼救,因自己的水性也不错,他脱了鞋后就跳入了湖中,将离湖边1米多远的老人救了上来,之后烈士公园巡逻人员到场,民警、保安、医护人员和市民合力送老人去救治,粟先生觉得这是小事,谁看到了也会施救,回家换了衣服,连家人都没有告知自己救人的事。 (来源:极目新闻、潇湘晨报) 据悉,10月15日7时30分左右,清晨的长沙烈士公园里,晨雾还未完全散去,年嘉湖的湖面平静如镜。 7点半左右,公园里逐渐有了人气,不少老人和市民都来这儿晨练、散步。突然,一声急切的呼救声打破了这份宁静。 原来,一位80多岁的老人在湖边不慎失足,落入了年嘉湖中。老人扑腾着,溅起朵朵水花,情况十分危急。 此时,67岁的粟先生正沿着湖边慢悠悠地散步,他身体硬朗,平时就喜欢在公园里走走,活动活动筋骨。 听到呼救声,粟先生的脚步猛地一顿,他顺着声音的方向望去,只见湖中有个身影在挣扎,周围的人开始慌乱起来,有人大声喊着,谁会游泳,快去救人。 粟先生小时候就经常在河里游泳,这么多年过去,虽然游的次数少了,但一年也会游上几次,水性还算不错。 听到大家的呼喊,他来不及多想,三两下就脱掉了鞋子,一个箭步冲到湖边,毫不犹豫地跳进了湖里。 湖水并不深,才过膝盖,老人离湖边也就1米多不到2米的距离。 粟先生下水后,连游都没游,直接几步就走到老人身边,一把将老人捞了起来,老人此时已经吓得脸色苍白,浑身发抖,粟先生赶紧安慰他,别怕别怕,没事了。 把老人救上岸后,烈士公园的巡逻人员很快赶到了现场。他们一边安抚着老人的情绪,一边联系着民警和医护人员。 粟先生看到有人来处理了,心里想着自己也没啥事儿,就悄悄地离开了。 这边,民警、保安、医护人员和市民们一起,小心翼翼地把老人抬上了救护车,大家齐心协力,将老人送往了附近的医院。 而粟先生呢,他回到家后,就像没事儿人一样,换好了衣服,整个过程,他都没跟家人说救人的事儿,在他心里,这就是件小事,不值得大惊小怪的。 直到后来,有人打电话来问他救人的情况,他爱人在旁边听到,这才知道他干了这么一件大事,他爱人也没多说什么,只是笑着说了句,两个人都没事就好。 后来,当有人问起粟先生,这么冷的天,下水救人有没有顾虑时,粟先生憨厚地笑了笑说,哪有时间想那么多,下水就把她捞上来了,还有其他人一起帮忙把老人送到岸上。 据了解,被救老人今年80多岁,目前正在医院做进一步检查和治疗。医 生说,还好送医及时,老人并无大碍。 大家都对粟先生竖起了大拇指,有人说,粟先生真是太勇敢了,这么大年纪还毫不犹豫地跳水救人。也有人说,粟先生太低调了,做了好事都不声张。 从法律角度看,粟先生下水救人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是指个人不顾自身安危,通过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方式保护国 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一种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次事件中,粟先生下水救人,是出于自愿救助落水老人的目的,并且其行为没有造成老人额外的损害。 粟先生在听到呼救后,基于自身水性不错的情况,毫不犹豫地跳入湖中救人。 他主观上是为了救助处于危险中的老人,客观上实施了跳入湖中并捞起老人的行为。 从法律构成要件来看,他具备见义勇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由于粟先生的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的认定,且没有造成受助人损害,应当受到赞扬和肯定。 相关部门也可以根据当地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对粟先生进行表彰和奖励。 如果粟先生在救人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受伤,责任该如何划分,会受到什么样的补偿? 假如粟先生在救人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受伤,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此事件中,不存在侵权人,是老人自身不慎落水。若粟先生受伤,老人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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