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男子嫌小区里的狗总是随地乱尿,他难忍异味,就把带有含异烟肼的火腿肠投放在了小区里,没想到,一泰迪犬当晚中招,食用火腿肠后中毒死亡了,狗主痛失爱犬后悲伤不已,直接把投毒男子和物业告上法庭,索赔狗狗治疗费、火化费,以及精神损失费近10万,然而,法院判决让狗主傻眼。 2024年春天,蔡某迎来了十分灰暗的一段日子。 他养了十多年的泰迪犬“可乐”突然离世,这只从小陪着他散步、晒太阳的老伙伴,最终竟以中毒身亡这种让人揪心的方式离开了。 事情还得从隔壁92栋的陈某说起。 陈某家室外有个小院子,可这两年总被狗尿骚味熏得头疼。他多次找物业反映,可连廊里还是时不时能看见狗尿渍。 气头上的陈某直接在小区公告栏贴了张“警告书”,写着要往91到94栋连廊附近放掺了异烟肼的火腿肠,让养狗的统统长个记性。 3月8号那天,陈某真就动手做了六根“毒火腿肠”,用绳子捆扎实后,悄悄撒在了90栋和92栋北边的草坪上。 他想着,这样总能逼得那些不栓绳的狗主人收敛些。 没想到,当天傍晚蔡某遛狗时,他的宠物狗“可乐”第一个中了招。 蔡某平时遛狗都拴着绳,但没给狗戴嘴套。那天他像往常一样,带着可乐从66栋出发,绕到小区湖边跑道遛弯,最后从92栋附近转出来。 回家后不久,可乐就开始抽搐,吐白沫。蔡某连夜抱着狗跑宠物医院,最终检查结果为拟药物中毒。 虽然医院全力抢救,但可乐还是因为肝肾衰竭走了,光治疗费蔡某就花了4万6,加上火化费2千7,前前后后花了近5万。 3月11号,蔡某报了警。民警调监控、查现场,在草坪里找到了一根陈某投放的火腿肠。 可当问到陈某时,他却坚持说只是吓吓这帮狗主人。 后来公安调查后,认为陈某投放毒火腿致狗中毒证据不足,没给行政处罚。 蔡某不死心,2025年4月把陈某和物业公司一块告上了法庭,要求赔治疗费、火化费、狗的市场价,还有5万块精神损失费,共计近10万。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这件事?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子的核心争议在于陈某投放含异烟肼火腿肠的行为与蔡某宠物狗死亡是否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蔡某作为原告需证明三点:陈某存在过错行为、该行为造成损害后果、过错与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监控仅显示蔡某遛狗路线经过92栋北草坪,也就是陈某的投放点,但无法锁定狗实际接触毒物的具体位置。 蔡某自述狗曾进入草丛,但未栓绳、未戴嘴套,客观上增加了狗自行觅食的风险。 公安局明确认定“陈某投放行为致狗中毒证据不足”,形成行政程序中的权威认定,对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产生直接影响。 蔡某遛狗路线覆盖湖边跑道、90-92栋区域,存在其他毒物接触可能,法院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陈某虽然实施了投放行为,存在主观过错,但蔡某未能完成“因果关系”的举证义务。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规则,蔡某需对“狗因食用陈某投放的火腿肠中毒”这一核心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在现有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情况下,法院依据过错责任原则,认定陈某行为与损害后果无必然联系,不构成侵权。 所以法院认为,虽然陈某确实投放了毒火腿,但蔡某遛狗时经过的区域多,没法证明可乐就是吃了这些火腿肠才中的毒。 监控只拍到狗在92栋北草坪附近活动,可那天蔡某遛狗路线长,谁也不能确定狗到底在哪儿吃的毒物。 再说物业公司,他们每天都有安保巡查和保洁服务,还经常在业主群里发文明养宠的提醒,联合社区搞过免费打疫苗、办犬证的活动。 出事之后,物业第一时间调监控配合警方,还在业主群反复强调“不能用投毒等违法方式处理矛盾”。 法院认为,物业已经尽到了合同义务,没有过错。 最后,法院只能判决驳回蔡某的诉讼请求。 有人认为,案件判决很有判例性的指导意义!从刑事司法上,狗子至多就是狗主的财产损害。它食异烟肼后死亡,只是民事纠纷案件。前提公安不能作为刑事(人中毒死亡)案件来立案,进而对死狗的直接原因进行法医鉴定。因此狗死于邻居的异烟肼投放也就缺乏证据了。 也有人认为,不文明养犬不对,但投毒人更不对,一旦有小孩误食了后果不敢想,变相杀人,心肠歹毒。 本案例,即使不能证明被告下毒毒死原告狗狗,但被告确实进行了投毒行为,如果有人故意把铁钉撒马路上,有人扎伤脚或车轮胎扎破,即使不能证明是他撒的铁钉扎伤,这人也有故意破坏罪,需要负刑事责任。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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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渐逝
养狗不管好,除了容易咬人,随便拉屎尿确实跟可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