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女子2个月大的孩子头不慎撞到地上,她和丈夫连忙开车送医,俩人也顾不上限不限

可爱多黛山 2025-10-15 16:29:44

江苏,女子2个月大的孩子头不慎撞到地上,她和丈夫连忙开车送医,俩人也顾不上限不限速了,一路狂飙,事后,女子收到超速罚单,她直接申诉,并提供了孩子就医的证据,结果却遭到退办,女子认为他们属于紧急避险,交警表示,娃还小不会表达,受伤情况未知,难以认定是否属于紧急避险,如果有诊断头部受伤的病例,可以跑线下处理,女子听后觉得太麻烦,放弃了。 几天前,女子抱着刚满2个月的娃回老家,赶上雨天路滑,她一个没注意踩在湿滑的青苔上,整个人扑通摔在地上。 大人摔了倒没啥事,揪心的是,这一摔让怀里娃的头直接撞在了地上。 娃疼得哇哇大哭,女子和娃爸吓得魂都飞了,抱起娃就开车往医院冲,车速快得连限速牌都顾不上看。 到了医院他们直奔急诊,赶紧给娃拍了CT检查头部。确认娃暂时无大碍后,她才松了口气。 可没过几天,女子手机就收到超速违章通知,显示那天送医路上超速被拍了。 女子觉得,娃摔成这样急送医,超速也是情急之下的无心之举,难道不算紧急避险吗? 她在网上提交申诉材料,把能证明紧急情况的证据全上传了,包括急诊挂号费截图、CT检查影像、连娃的出生证明都附上了,想着这些材料够齐全了吧? 结果,女子等来的是“申诉退办”的通知。 女子说她在网上看了,一般紧急情况能申诉成功,咋到她这就失败了呢? 女子实在想不通,拨通了交警大队的电话。接线人员解释,这事儿没个明确的判定标准,得看具体情况。 娃年龄太小不会表达,当时没诊断出明确伤情,光靠这些材料难判断是否属于紧急避险。 对方还说,如果后续能拿到医院出具的“头部受伤”诊断证明,可以到当地交警队线下处理,但得亲自跑一趟。 女子一听就泄了气,她人早就从老家回来了,再跑回去办手续太折腾,干脆放弃了,可她心里始终憋着股闷气。 女子把经历发在网上后,有人说我孩子之前二半夜突发急性喉炎发作,喘不上气还流鼻血,我吓坏了,直接闯了俩红灯送急诊,后来上传急诊病例和出生证,就申诉成功了! 这些类似的成功案例让女子更困惑了,同样是娃出事急送医,为啥人家能成自己不成? 也有人理性分析,说关键是得提前报备,路上遇到急事先打110说一声,交警不仅能帮你开路,事后处理违章也方便。没报备的话,谁知道你是不是真急?万一有人随便找个借口超速,不就乱套了? 这句话也确实说到了点上,紧急避险的认定边界到底在哪?交警说没具体标准,靠人工判断,可娃撞头时没诊断书就被拒,让不少家长觉得“急起来顾不上报备”也是人之常情。 记者10月14号尝试联系这位宝妈,但电话始终无人接听,消息也没回复,看来她已不愿再多提此事。 不过这件事暴露的问题值得深思,所谓“紧急情况”的判定,既不能太死板让人寒心,也不能太宽松让人钻空子。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这件事? 《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女子因孩子头部撞击地面需紧急送医而超速驾驶,符合“正在发生的危险”,和“不得已采取的行为”,即超速驾驶为唯一快速送医途径的紧急避险要件。 但是,紧急避险需满足“最小损害原则”,即是否存在更安全的替代方案,比如拨打120急救而非自行驾驶。 本案中,雨天路滑、婴儿伤情不明,自行驾驶可能被认定为“不得已”手段。 其次,超速50%以上且未发生二次事故,通常不认为“超过必要限度”,如果超速100%或导致其他交通事故,则可能需承担相应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54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女子已提交挂号费、CT影像、出生证等直接证据,但交警部门以“无明确伤情诊断”为由退办,实质是要求补充“头部受伤”的确定性证明,如病历诊断。 交警部门提出“需线下到当地交警队处理”,但未提供明确的申诉渠道指引,导致当事人因“往返成本高”放弃维权。这可能违背了《行政处罚法》中“及时、便民”的程序原则。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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